“DENIM STUDIO”商標異議

2017年06月13日
深圳中一專利商標事務所受S.A.C.I.法萊貝亞公司(以下稱為異議人)委托,對宋京姬(以下稱為被異議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在第1340期《商標公告》上的第10138973號“DENIM STUDIO”商標提出異議。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DENIMLAB”商標是異議人的獨創商標,並在25 類成功取得註冊。被異議人系惡意抄襲異議人的原創商標,變換後綴形成被異議商標,被異議商標由兩個英文單詞“denim”和“studio”組成11 個字母組合的商標。異議商標由“denim”和“lab”組成8個字母組合沒有任何含義的商標。由此可見,兩商標的首部分由壹模壹樣的單詞“denim”組成。作為母語是中文的中國普通消費者,對英文的分辨識別能力遠遠沒有中文的識別力那麽高。普通消費者看到這樣壹串英文字母組合的商標,其首要部分又是壹模壹樣的,消費者就會從感性上認識覺得是壹樣的或近似的商標,而不會施加以特別的註意力去分辨後綴有何區別。而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是以普通消費者的施以壹般的註意力予以區分,而不是需要特別的註意力去區分。所以,被異議商標與異議商標外觀上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不能達到區分產品的目的。而且,被異議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以十分明顯的方式對異議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復制、模仿,嚴重侵犯了異議人的合法在先權利。
商標局最終接納了我方的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第6548314號“DENIM STUDIO”商標指定在”鞋”的商品不予核準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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