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答!涉及新費用政策的常見問題

2024年08月19日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涉及新費用政策的常見問題解答。全文如下:

涉及新費用政策的常見問題解答

壹、關於批量著變


1、如果同壹批次(最多100件專利)中案件的申請人鱷專利權人不同,但是變更前代理機構相同,變更後代理機構也相同,是否可以在壹個批次內辦理批量變更代理機構業務?此外,證明文件備案中是否可以添加多個總委托書和解聘書的備案編號?

答:同壹批次中的案件如果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不壹致,在辦理批量代理機構變更時,由於系統無法將不同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信息與其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進行有效關聯,因此,無法對代理機構進行批量變更。建議當事人在辦理批量代理機構變更時,應確保同壹批次提交的號單中的申請人鱷專利權人壹致。如果案件包括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例如,案件包含申請人鱷專利權人A和B 的,可以分別提交A的總委托書和B的總委托書以及A的解聘書和B 的解聘書的備案號。


2、批量更名證明文件有什麽要求?
答:辦理批量更名業務,如果申請人鱷專利權人的身份信息通過了業務信任體系平臺校驗,則不用提交證明文件。
如果未通過業務信任體系平臺校驗,應將證明文件進行備案,並在辦理批量變更手續時註明備案後的證明文件備案號。 


3、批量變更費用如何計算?
答:著錄事項變更費應在提交批量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


批量更名:同日提出內容完全相同的批量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且不涉及權利轉移的,按壹件變更繳納著錄事項變更費200元。繳費時填寫該批次對應的第壹個申請號(或專利號)。
批量轉移:每件200元。 
批量變更聯系人、代理信息或地址郵編等:不收費。 

4、批量更名(導入號單),壹批次有100件的案件上限限制,如果提交多個批次同壹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變更號單,是否需要繳納多筆變更費用。
答:如果多個批次變更內容完全相同的批量更名是在同日提交的,只需繳納壹筆變更費用。如果不是同日提交的,需要提交多筆費用。


5、批量更名變更前證件號碼填寫有什麽具體要求?
答:辦理全量更名(即不導入號單,對系統中所有符合條件的案件辦理更名手續的),變更前申請人可以分別填寫18位、9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後續將會對系統內記載對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的案件進行變更。(例如:組織機構代碼填寫為“123456789”的,則會對系統內組織機構代碼為“123456789”格式的案件進行變更;組織機構代碼填寫為“12345678-9”的,則會對系統內組織機構代碼為“12345678-9”格式的案件進行變更)。


二、關於PCT申請以及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
1、對於PCT申請,申請人在2024年7月26日以前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但進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之後(含該日),是否需要繳納相關費用?
答:雖然申請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辦理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但如果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中確定的進入日是在2024年7月26日之後,則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156號)的要求繳納相關費用。


2、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哪種情況下能夠減免申請費及申請附加費?
答: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受理並進行國際檢索的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免繳申請費及申請附加費。
進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後(含該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受理,由歐洲專利局進行國際檢索的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申請費及申請附加費需全額繳納。


3、PCT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國際檢索報告的,能否減免實質審查費?
答: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國際檢索報告及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免繳實質審查費。

4、進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後(含該日),由歐洲專利局、日本專利局、瑞典專利局三個國際檢索單位作出國際檢索報告的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能否減繳實質審查費?

答:進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後,由歐洲專利局、日本專利局、瑞典專利局三個國際檢索單位作出國際檢索報告的國際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不再予以減繳實質審查費。


5、本次費用政策實施後,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的申請人是否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費?
答:目前,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的國際程序費用應當直接向國際局繳納。具體繳費信息及方式可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網站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商定有關合作事項後,會另行通知相關費用代收事宜。


6、本次費用政策實施後,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的申請人是否可以請求減繳中國的單獨指定費?
答:目前,指定中國的單獨指定費仍需全額繳納。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商定有關合作事項後,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將可以在國際局DM鱷1表新增選項中請求減繳指定中國的單獨指定費。在此之前,申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費減備案手續。



三、關於專利開放許可

1、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經審查合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後,專利權人可以依據開放許可聲明公告享有年費減繳嗎?
答: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公告後,僅依據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公告不能享有年費減繳。只有在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通過開放許可達成專利實施許可的,才能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3號)要求享有年費減繳。


2、專利權人因開放許可請求年費減繳的,如何提出請求?
答: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壹章第8節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按規定享有自備案日起尚未到期的專利年費的減繳。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是指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生效之日至專利許可期限屆滿期間。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3.2節的規定,請求人辦理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視為專利權人同時提出專利年費減繳請求,無需再辦理其他手續。



3、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合格後,專利權人享有的年費減繳年度和比例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優化專利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23號),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的年費減繳比例為15%。《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壹章第8節規定,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準予備案的,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開放許可實施期間,按規定享有自備案合格日起尚未到期的專利年費的減繳。專利權人同時符合兩項專利年費減繳條件的,按照其中減繳比例較高的壹項條件予以減繳。

例如,壹件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2010年8月8日,授權公告日是2012年10月10日,按照規定可以享有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十年內的年費(減繳比例為85%),2015年7月7日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合格,專利開放許可期限屆滿日為2030年8月7日,則該案的專利權人第3專利年度-第12專利年度可以享有年費減繳85%的比例,第13-20專利年度可以享有年費減繳15%的比例。


4、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協商達成許可合同,年費能否減繳?
答: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壹章第8節的規定,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簽訂普通許可合同的,不屬於開放許可。因此不能享有因開放許可獲得的年費減繳政策。

5、在專利開放許可期限屆滿之前撤回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是否可以繼續享有年費減繳?

答: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壹章第8節的規定,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自下壹專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開放許可獲得的專利年費減繳。因此專利權人在開放許可期限屆滿之前撤回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自下壹專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開放許可獲得的專利年費減繳,但是不影響根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其他條件請求減繳的年費。

6、專利權人撤回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後,就該專利又重新提出開放許可聲明並達成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是否可以享有年費減繳?


答:專利權人在撤回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後就該專利又重新提出開放許可聲明並達成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如果希望因再次開放許可獲得專利年費減繳的,必須辦理新的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備案,備案合格後才可以按規定享有自備案合格日起尚未到期的專利年費的減繳。

四、關於專利權期限補償

1、什麽情形可以請求專利權期限補償?
答:專利權期限補償旨在對發明專利授權過程中不是申請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遲給予相應的專利權期限補償。如果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值為正數,則初步滿足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條件。


2、哪些情形屬於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
答:以下4種情形引起的延遲屬於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
(1)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復審程序;
(2)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三條規定的中止程序;
(3)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四條規定的保全措施;
(4)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訴訟程序等。


3、哪些情形屬於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答:以下5種情形屬於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1)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局發出的通知引起的延遲,即因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內答復專利局發出的通知,請求了延長期限的;
(2)申請延遲審查的;
(3)援引加入的;
(4)請求恢復權利引起的延遲,能證明該延遲是由專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國際申請,申請人未要求提前處理的。



4、計算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專利權期限補償時如何確定實質審查之日?
答:實質請求之日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日期、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足額繳納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的日期和專利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公布之日三個日期中較晚的日期確定。



5、如何提交期限補償請求?
答: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請求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並繳納相關請求費。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請求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當自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並繳納相關請求費。2024年7月26日以前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應自2024年7月26日起三個月內依照相關費用政策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6、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的費用標準是什麽?繳費方式有哪些?
答: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繳納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每件200元。期滿未繳納或繳足的,不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繳費人可至專利局或34家代辦處通過網上繳費、面交、銀行、郵局等方式繳納費用。



7、專利權補償期年費的繳費標準是什麽?繳費方式有哪些?
答: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決定的,專利權人應按照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的要求,在專利權20年期限屆滿前壹次性足額繳納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壹年部分不收取。期滿未繳納或繳足專利權補償期年費的,不設滯納金,不設恢復期。專利權補償期年費不適用費用減繳辦法中規定的予以減繳的情形。期滿未繳納或繳足專利權補償期年費的,不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繳費人可至專利局或34家代辦處通過網上繳費、面交、銀行、郵局等方式繳納費用。


8、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延誤請求時機的,可否恢復?
答: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延誤規定期限的,不設恢復期。


9、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審查流程是什麽?
答: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經審查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並告知期限補償的天數;經審查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視情形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補正或意見陳述仍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


10、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審查流程是什麽?

答: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提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經審查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並告知期限補償的天數。經審查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視情形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或《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查意見通知書》,補正或意見陳述後仍然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



11、如何查詢專利權期限補償的審批決定?

答:專利權期限補償的審批決定可在專利業務辦理系統“專利審查信息查詢”中查詢。



12、對專利權期限補償審批決定不服的,如何救濟?
答:對專利權期限補償的審批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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