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集成電路、醫療產品、網絡遊戲等領域,廣東發布5起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激發市場創新活力的重要源泉。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電子數據、網絡遊戲、智能制造等領域的商業秘密保護面臨著全新挑戰。為持續助力打造公平競爭、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26年6月第四屆“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能力提升”服務月期間發布5起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1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查處深圳某電子發展有限公司及員工個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邱某原系深圳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權利人)員工,離職後成為深圳某電子發展有限公司華南區實際負責人,其先後就職的上述兩家公司業務具有競爭關系。邱某通過權利人在職員工朱某,實時獲取權利人客戶需求及交易信息為現就職公司所用,包括產品的型號、買價、賣價、下單情況及預付款數量等信息。這些信息無法通過公開的渠道獲取,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帶來交易機會,具有商業價值,並且權利人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采取了保密措施,屬於權利人商業秘密。邱某、朱某及深圳某電子發展有限公司均構成了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分別立案查處。
法律適用及處罰:
朱某在職期間違反保密協議披露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第壹款第(三)項及第二款;邱某及深圳某電子發展有限公司明知信息來源違法仍獲取、使用的行為違反該法第九條第壹款及第三款。根據該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分別對邱某、朱某個人各處罰款10萬元,對深圳某電子發展有限公司罰款38萬元。
案件評析:
商業秘密案件取證窗口期短,核心證據固定往往需要多部門的參與,分工明確,形成合力。在該案例中,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聯合執法,確保了電子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得到有效固定,確保案件順利查辦。
案例2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查處黃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黃某系權利人前員工。在職期間,其將負責的某醫療產品項目資料拷貝至個人電腦。離職後,黃某在朋友圈發布尋求合作開發醫療產品的信息。上海某公司與其聯系並面談,期間黃某向該公司展示上述項目資料,但雙方未達成合作。經鑒定,該項目資料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權利人已建立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並采取保密措施,且為該技術投入開發成本並用於產品生產,具有商業價值。黃某的行為違反保密協議,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
法律適用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第壹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鑒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與權利人達成和解,無違法所得,依據該法第二十壹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對當事人處2萬元的罰款。
案件評析:
本案系離職員工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例。黃某入職時簽訂保密協議,應知涉案信息屬商業秘密,離職後仍私自保存並向他人展示、尋求合作,雖未達成合作,但儲存及披露行為本身已構成侵權。本案警示: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終止而消滅,離職並非保密責任的終點,任何未經許可的儲存、披露行為均屬違法。
案例3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甘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甘某原為權利人某科技公司高級架構師與技術總監,在職期間負責產品研發,能接觸核心經營信息,並簽訂有《保密協議》及《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2023年4月26日,權利人監控發現甘某違反保密規定,擅自使用個人U盤將大量涉密資料拷貝至個人筆記本電腦,隨即解除其勞動關系。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並委托司法鑒定,查實甘某未經許可拷貝了“某集中監控系統軟件V5.1”中“Xtwin-buil誒er(監控對象管理模塊)”的源代碼及相關設計方案等商業秘密。截至案發,甘某未披露或使用上述商業秘密,無違法所得。
法律適用及處罰: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九條第壹款第(壹)項及第二款,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鑒於其僅獲取未披露使用,且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主動提供證據,符合減輕情節。依據該法第二十壹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萬元。
案件評析:
市場監管部門對“僅獲取、未使用”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仍予行政處罰,有力貫徹了法律對商業秘密事前保護的立法精神,明確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實際損害後果的發生為要件,對潛在違法者形成有效震懾。同時,量罰時綜合考量無實際損害、積極配合等情節依法減輕處罰,既體現零容忍態度,又兼顧過罰相當原則,對同類內部員工侵權案件具有參考示範意義。
案例4
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梁某侵犯網絡遊戲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某公司舉報,反饋其員工梁某涉嫌泄露公司未公開的遊戲信息。經查,員工梁某違反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要求,通過微信向好友泄露公司未公開的遊戲音樂、劇情、活動預熱海報等,致使遊戲信息在網絡平臺被提前披露,給該公司造成損失。
法律適用及處罰:
該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第壹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根據該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案件評析:
保護商業秘密是維護企業核心競爭力,避免技術、經營策略等泄露流失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防止不正當競爭,保障企業合法權益與市場優勢。本案所涉遊戲信息在正式發布前不為公眾所知悉,且對未公開內容采取保密措施,是網絡遊戲行業提升遊戲熱度與市場關註度的常規商業模式。該遊戲信息是權利人在經營過程中,經長期投入、創新研發與持續積累形成,具備核心商業價值,是權利人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依托。本案通過快速立案、周密調查、精準定性等方式,從立案到作出行政處罰僅用時64天,有效遏制了泄密行為造成的危害,在網絡遊戲行業形成強有力的警示震懾效果,彰顯了嚴格保護商業秘密、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鮮明導向。
案例5
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某汽車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廣州某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為壹家汽車用品制造銷售公司,因啟動汽車椅套生產線需要,向權利人的前員工版型設計師何某支付了13萬元,獲取了權利人794余套汽車椅套版型圖紙電子數據。當事人在明知或應知何某未經授權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上述版型圖紙電子數據的情況下,仍擅自購買並將其用於生產經營。經辦案單位電子數據分析和比對,上述版型圖紙電子數據屬於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法律適用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針對權利人前員工何某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執法單位另案處理。
案件評析:
本案體現了數字化時代商業秘密案件的辦案特點,涉案證據均為電子數據,具有數量大、易篡改、易滅失的特性,對執法取證提出了極高要求。執法人員運用電子數據哈希值比對方法,科學精準核驗涉案數據壹致性,破解了商業秘密電子數據同壹性認定難的問題,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參考。同時,執法人員排查出權利人商業秘密管理漏洞,指導權利人完善涉密電子數據管理、離職人員保密管控等制度,有效防範了權利人後續重大經濟損失。
來源:廣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