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2020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與版權相關國際條約保持銜接,適應版權管理工作新的實踐需求,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經深入調查研究,國家版權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請於8月12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郵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國家版權局,郵政編碼100052,請在信封註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意見”字樣。電子郵箱:sstl@ncac.gov.cn。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
國家版權局
2026年7月13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壹、修訂的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從國家戰略高度和進入新發展階段要求出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的二十大精神、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具體舉措,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修改、回應社會關切和新技術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繁榮的實踐需求。2020年11月著作權法第3次修改完成,並於2021年6月施行。修改後的著作權法整合了權利體系,完善了著作權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強化了對著作權的保護。《實施條例》作為著作權法重要的配套行政法規,亟待在相關規定、條文表述上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保持壹致。
國家版權局高度重視《實施條例》修訂工作,專門成立工作專班,組織專題研究,通過發放調查問卷、召開調研座談會、定向走訪等方式,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有關權利人組織、行業協會、版權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版權主管部門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等方面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現行《實施條例》的38條修訂為49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以下5個方面。
1.細化著作權法的權利體系。著作權法第3次修改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調整。配合著作權法修改,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相應作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完善了作品的定義,細化了著作權有關術語,明確了權利歸屬和行使規則。
2.明確著作權法的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著作權法第3次修改完善了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以解決使用作品難、權利人獲酬難、交易安全難以保障等問題。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作品登記機制、署名推定規則、視聽作品改編授權規則、法定許可付酬方式等進行了細化。
3.落實著作權法的權利保護規則。著作權法第3次修改完善了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制度,加大了著作權保護力度。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細化了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制度相關規則。
4.根據著作權法落實國際條約的要求。《視聽表演北京條約》《馬拉喀什條約》已對我國生效,為此著作權法作出了必要的修改。為進壹步落實上述國際條約要求,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為閱讀障礙者提供已發表作品的權利限制制度和表演者定義進行了必要的細化。
5.其他技術性調整。為確保《實施條例》援引的著作權法條文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保持壹致,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還作了必要的文字表述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三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壹)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著、劇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樂曲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戲曲、音樂劇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有審美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體現該建築物、構築物外觀造型的設計圖、效果圖等圖形和模型。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壹)視聽作品,是指以任何手段固定在壹定介質上,由壹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包括電影、電視劇、專題片、紀錄片、動畫片、網絡劇、綜藝節目等。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根據地理地形、物體的形狀和結構制成的立體作品。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二)錄像制品,是指以固定錄制設備機械制作的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三)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四)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表演者,是指對文學、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進行歌唱、舞蹈、演說、朗誦、演奏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表演的人。
第五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第六條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七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八條 著作權法第十條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陳列,是指通過藝術展、攝影展等方式展示作品的行為;
(二)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是指通過擴音器、放映機等技術設備使公眾感知被表演的作品的行為,不包括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表演的權利。
第九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推定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在表演上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自然人,在版式設計、錄音錄像制品以及廣播、電視上附加權利標識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推定為該表演、版式設計、錄音錄像制品、廣播、電視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十條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對登記機構的認定、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壹條 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的合作作品,是指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均有權為維護作品著作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有權為維護自己創作部分的著作權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制作成視聽作品的,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適應視聽作品表達形式的必要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對原作品做出根本上改變作者的願望、思想和情感等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
第十三條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壹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自然人在該法人或者該非法人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非法人組織為自然人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四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委托作品著作權屬於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第十六條 著作權人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著作權人身份確定後,由著作權人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七條 合作作者之壹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八條 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保護。
第十九條 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十條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壹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二項所稱閱讀障礙者,是指視力殘疾人,以及由於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二項所稱無障礙方式,是指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並有效使用作品的替代方式或形式。
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已發表作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七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壹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二十八條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三十壹條 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三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四條 演員與演出單位約定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使用,包括與他人簽訂非專有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職務表演。
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四項至第六項關於表演者權利的規定,適用於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者。
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中的表演的權利由制作者享有,但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並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第三十六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
第三十七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
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使用他人錄音制品的,參照適用本條第壹款規定。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制作、發行的錄音制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制作、發行的錄音制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四十條 外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四十壹條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十壹項、十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所稱“有線或者無線”是指無線電波、有線電纜、信息網絡等任何技術傳送手段。
第四十二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公開傳播”不包括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錄音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錄音制品的傳播方式。
第四十三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的技術措施包括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復制和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以及運行計算機軟件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等。
權利人使用技術措施時應當標明技術措施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又確難以獲得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的,可以向使用技術措施的權利人申請避開該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但不得向他人提供該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也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為實現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符合上壹款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但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下列技術措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壹)用於損害未經許可使用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的用戶的網絡與數據安全的;
(二)其他損害公共利益,與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無關的。
第四十六條 權利管理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及其制作者、廣播或者電視及其廣播電臺、電視臺的信息,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廣播或電視權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條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
第四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負責查處。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損害公共利益:
(壹)損害國家形象或公共安全的;
(二)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
(三)擾亂文化市場秩序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侵權行為或以侵權為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所稱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版權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