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專利核心技術與主營業務關系不密切,科創板上市被終止審核

2021年08月02日

上交所發布科創板上市委會議審議結果,長沙興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嘉生物”)首發未通過,興嘉生物科創板上市夢碎。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認為,興嘉生物在審核期間修改關於自身行業屬性、專利數量額表述,公司對自身科創板定位的合理性存疑。


根據招股書顯示,作為國內較早聚焦於礦物微量元素應用的企業之一,興嘉生物在科創板上市擬募資3.29億元,其中2.01億元用於礦物微量元素產業園擴建項目。公司表示,該項目建成後,高品質礦物微量元素添加劑年產能增加60000 噸,其中有機礦物元素26000噸、羥基氯化物11000噸、復合礦物微量元素20000噸、發酵產品3000噸。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興嘉生物於6月23日進入問詢階段,並完成了兩次問詢回復。據興嘉生物披露的相關信息顯示,經發行人復核,公司不屬於科創板“生物醫藥”行業定位。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之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發行人主要產品屬於“二、生物與新醫藥”之“(七)農業生物技術”之“2。畜禽水產優良新品種與健康養殖技術”之“安全、優質、專用新型飼料、飼料添加劑”,因此,公司已修訂相關申報材料,並將公司所屬行業重新定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之“第三條”之“(七)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圖源:專利檢索及分析


此外,興嘉生物還將將53項發明專利(其中兩項於2020年8月到期)修改為51項,將公司《研發管理製度》中董事長薪酬的70%和總經理薪酬的40%計入研發費用的相關規定予以修訂並對董事長和總經理薪酬統一在管理費用列報。


因此,除卻興嘉生物的行業歸屬定位不清以外,興嘉生物或還存在以下問題:多項科創屬性指標研發投入和發明專利數量等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專利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關系不密切、上市過程中修改其研發費用中的高管薪酬列支情況等表明其關於研發投入的內部控製或存在缺陷。結合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議意見,上交所決定對興嘉生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予以終止審核。


图源:专利检索及分析


此外,科創板上市委還提出“經銷商的終端銷售及期末存貨情況、經銷商是否根據其終端客戶的需求向發行人采購、國外經銷商期末庫存情況、經銷商期末庫存水平是否合理;上述情形是否受到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響而發生重大變化;報告期內,是否存在通過放寬信用政策促進銷售、利用經銷商囤貨提前確認收入的情形,發行人披露的各期營業收入是否真實準確”的疑問。


圖源:專利檢索及分析


根據招股書顯示,2017年至2019年,興嘉生物營業收入分別達到3.08億元、3.12億元及3.06億元。2018年營業收入微增,同比增長1.3%;2019年營業收入同比負增長,同比下滑1.92%。可以看出,興嘉生物近三年營業收入相對穩定,無明顯增長態勢。而2020年,公司預測營收在3.7億元-4億元之間,同比增長21.06%-30.88%。大幅度營收增長的原因,主要來自公司加大國內市場大客戶開發力度,國內銷量得以增長;另一方面,海外市場持續增長,其中核心區域北美和歐洲市場,銷量增長幅度較大,同時新增的中東市場、南美市場銷量增長。

從歸母凈利潤來看,2017年至2019年分別為2501.92萬元、4497.54萬元、4976.06萬元。2020年預測歸母凈利潤6600-7000萬元之間,同比增長32.4%-40.14%。此外,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33.48%、34.71%、37.36%和37.11%,研發投入比例分別為4.71%、5.39%、5.10%和 5.11%。

細分來看,興嘉生物主營業務有三類:單體微量元素、復合微量元素及微平衡生態有機肥。2019年,這三類產品的銷售收入出現分化態勢,單體微量元素收入同比增長15.95%,復合微量元素收入同比下滑15.36%,微平衡生態有機肥收入同比下滑65.22%。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

第五條 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4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其中,軟件企業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發人員占當年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三)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5項以上,軟件企業除外;

(四)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者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采用《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發行人除外。


第六 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雖未達到本規定第五條指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

(一)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於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
(二)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並將相關技術運用於主營業務;
(三)獨立或者牽頭承擔與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
(四)依靠核心技術形成的主要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動的關鍵設備、關鍵產品、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等,並實現了進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相關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 


來源:知識產權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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