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於依法駁回“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商標註冊申請的通告》,將“楊倩”“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關特定指代含義的熱詞進行惡意搶註的商標予以快速駁回,名單如下:此舉體現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奧委會對於此次惡意搶註事件嚴厲譴責的態度,“央視網”“人民日報”等也對這種行為進行了點名批評,網友們也紛紛評論惡意搶註吃相難看。
《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禁止將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請註冊為商標,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確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且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將名人姓名註冊為商標有違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且影響惡劣,會被快速駁回;另外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未經本人允許搶註公眾人物的姓名,構成侵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等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
通常來說,商標惡意搶註泛指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業標識而以不正當的手段搶先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一般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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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註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力但未註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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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註他人已註冊的知名商標的簡稱或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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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註名人姓名或肖像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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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使用為目的,大量囤積商標等。
隨著商標搶註越來越瘋狂,我國集中開展了打擊商標惡意搶註行為的專項行動。
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且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提升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這一規定已於2019年11月起施行。
2019年12月1日,《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幹規定》: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商標代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2021年3月起,在已有《商標法》規定的基礎上,對於唯利是圖惡意搶註商標的風氣進行整治,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時印發《打擊商標惡意搶註行為專項行動方案》。
專項行動重點打擊以下商標惡意搶註、圖謀不當利益,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一)惡意搶註國家或區域戰略、重大活動、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項目名稱的;
(二)惡意搶註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詞匯、標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惡意搶註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重大賽事、重大展會名稱、標誌的;
(四)惡意搶註行政區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築物名稱等公共資源的;
(五)惡意搶註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公共商業資源的;
(六)惡意搶註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的;
(七)惡意搶註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或者其他商業標誌,損害他人在先權益的;
(八)明顯違背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違反公序良俗,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極、負面社會影響的;
(九)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從事上述行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囤積商標註冊申請的處置,已另行發文進行整治。
2021年7月30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還發布了《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其中規定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商標註冊雖講究先下手為強,但也要以法為度、以信為本。
惡意搶註商標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在當前法律法規、營商環境逐漸完善的時代背景下,任何試圖蹭流量、搭便車搶註商標牟利的不正當行為,都將被駁回、被打擊,即使僥幸成功,後續也隨時將面臨維權者的起訴。
總之,惡意搶註商標費錢費力,不僅賺不到錢,還將面臨各種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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