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商標註冊審查程序

2017-07-19

      臺灣對於商標註冊使用不強制要求註冊,但如欲獲取該商標的獨占權,則必須向中國臺灣地區經濟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法第10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日,應以書件或對象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系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為準。”即以交郵日而非送達之日決定其申請順序之先後。

申請商標註冊及處理有關商標之事務,需要商標代理人代理。換言之,中國臺灣地區對於商標申請註冊並非采用強制代理。至於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處理。目前商標申請案自申請到核準大約為12個月。另外,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可視需要,於申請中將壹申請案請求分割為兩件以上之申請案;於註冊後也可以將部分商品或服務予以分割移轉,而且異議及平定案件確定前亦可申請分割商標權。

申請案提出後,分程序及實體審查,對審定核準之商標,則予公告三個月,若公告期間無人異議,即準予註冊。對欲駁回申請之商標案會先發出核駁先行通知書,申請人得針對核駁內容提出復審,若仍遭核駁,申請人不服,可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審查程序

1. 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商標註冊申請,先指定審查員審查。
2. 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先做程序上的審查,即審查申請書的內容及規費文件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文件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 當程序審查完畢後,再依商標審查準則,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具有識別性)及未有消極要件(不得註冊之特別規定,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
4. 審查後,認為合法者,即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公告於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5. 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準予註冊。
6. 從接獲商標申請註冊案起,依目前之實務作業,大約需八~十個月才能審查完畢是否核準審定。
7. 獲準審定後,將於商標公報公告三個月,看是否有人異議。
8. 公告滿三個月而無人異議,始予註冊,大約再經過壹個半月後始發下商標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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