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專利復審程序中的形式審查?

2017-07-13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請求人提交的復審請求書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請求復審的客體、復審請求的期限、復審請求人的資格、復審的費用、復審的理由、復審請求書的格式和內容以及必要時的專利代理委托書等。 
如果復審請求不是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復審請求的時間超出了法定的三個月期限,或者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則該復審請求將不予受理。 
如果在上述允許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內提出了復審請求,但未繳納或繳足復審費的,則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如果復審請求書不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或者復審請求人未包括該項被駁回專利申請的全部申請人,則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補正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或陳述意見,期滿未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兩次補正後仍存在同樣缺陷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未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有關專利代理事項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而新委托或另行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提出復審請求的,如果未提交委托書,或者雖然提交了委托書但未寫明委托權限僅限於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也應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補正通知書指定的壹個月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的,則視為未委托專利代理。但是,對於專利申請人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組織,其在復審請求時另行委托代理機構的,期滿未補正,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仍不合格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復審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系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指定其中壹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未指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復審程序中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機構有多個的,以署名在先的為收件人;署名無先後,即同日分別委托的,則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內指定的,視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則該復審請求被受理,專利復審委員會此時將發出“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與此同時,復審請求審查流程進入了前置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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