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專利中關於職務發明的規定是什麽?

2017-07-19

關於職務發明和申請專利的主體。從申請專利的主體來看,兩岸亦差不多,即主要指法人和自然人。
從職務發明創造的規定來看,臺灣專利法第7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應當說,和大陸的職務發明制度也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但臺灣有壹項規定有特色,即規定發明完成後,發明人應當通知雇主,雇主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明確表示是否主張該發明為職務發明。如果雇主在6個月內沒有主張,該發明就歸發明人所有了(臺灣專利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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