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註冊的,在歐盟範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歐盟27個成成員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
優點:
(1)申請人通過提交壹份申請即可在歐盟 28個成員國內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無需再分別指定所希望得到保護的國家;
(2)壹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壹類費用須另外收取;
(3)歐盟商標在任壹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成員國的使用,即使商標只在加盟國中的壹個國家使用,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它國家使用使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
(4)歐盟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全部成員國範圍內發生效力;
(5)註冊費用較低 ,歐盟商標申請註冊所需費用比逐壹國家的相關費用便宜很多,續展費用也較低;
(6)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壹商標用於壹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歐盟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缺點:
(1)歐盟商標註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 28個成員國中只要有壹個成員國中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該註冊被駁回。盡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申請日,但申請人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如果商標的顯著性不是很強,則不適合申請歐盟商標註冊。
(2)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的時間較難確定。如果壹切順利,可能在壹年內獲得註冊。但是,只要有異議,該商標就不能及時得到註冊。解決異議需花費很長時間,通常是 2 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