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四星专利代理机构
成立于 2003年
美国当地时间5月5日,拜登政府宣布支持WTO豁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贸易代表戴琪表示,美国“不顾制药行业的反对”豁免疫苗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旨在让发展中国家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企业能够生产新冠疫苗。
前情提要
早在2020年10月,南非、印度等58个发展中国家就共同多次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应豁免新冠疫苗相关专利(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一项极端情况下放弃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暂停专利、工业设计、版权和保密信息保护等权利,以确保各国“及时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产品,包括疫苗和药物,或扩大对抗击新冠病毒至关重要的医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供应”。
豁免支持者称,豁免应持续一段不确定的时间,每年进行一次审查,直到新冠疫情终止为止,并呼吁在全球范围内不受阻碍地共享技术和专有技术。该案一经提出屡次遭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挪威、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反对。
但是,164个成员国当中,仍有100个国家表示支持(多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同在支持之列,中方曾表示需要“更多时间评估法律和经济方面的问题”。
命运共同体
知识产权专家、南非驻世贸组织代表穆斯塔基姆·德·加马(Mustaqeem De Gama)曾表示,从公共卫生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疫苗短缺无疑构成了全球性风险,目前全球面临的威胁比之前更严重,因为“病毒已经变异,而变异病毒的出现正是由于病毒继续在全世界传播”,况且出现的变异病毒可能会对现有疫苗产生抗药性。
当前正处于经济与人口流动的全球化时代,只要有一个国家的疫情控制不住,就会拖住全球防疫抗疫工作的后腿,全球经济将继续受重创。
如今,随着印度国家疫情的猛烈爆发,各方似乎开始重新审视特殊时期新冠疫苗专利的问题,美国不顾制药行业的反对,开始支持豁免疫苗专利,更像是一个侧面验证,随着美国立场动摇,其他国家或许也会作出让步。
从反对到支持,美国改口历时七个多月,对此,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盛赞美国的决定是“抗击新冠病毒的一个里程碑”。这或许会使全球防疫抗疫形势发生关键性逆转。
但是,从一个主流国家的政治表态到发展中国家疫苗生产并投入使用,仍然是个道阻且长的过程。
主要障碍
一、提案需要164个国家共同支持
在当前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实现专利的豁免并非易事,未来一段时间,世贸组织还需继续就新冠疫苗专利豁免的提案文本进行谈判,且需要164个成员国的批准才能通过。
这一系列谈判,将会花费很长时间,像德国等国家如持续反对,谈判也极有可能破裂。
二、专利豁免不等于专利失效
实际上,美国政府并没有明确要求各厂商放弃专利权,或仅是允许他国使用专利快速生产仿制疫苗,使用后不被起诉,这并不意味着疫苗专利的失效,专利权仍在各大制药商手里。
其他国家想要实现仿制,还需要美国政府、国会、药企等各利益方经过长时间谈判才能达成。
三、疫苗生产技术并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
由于疫苗生产技术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通常是以“商业机密”形式被保护起来,即使专利公开了,也仅是mRNA序列专利的公开,mRNA生产技术仍具壁垒。简单说,如果没有原厂主动传授生产技术,其他国家和药厂恐难以复制生产。
从中长期角度来看,mRNA新冠疫苗技术的全球共享或是大概率事件,但是短期内亦难实现。
四、供应链、高度专业化设备及人才缺一不可
纵使上述三点都实现,距离最终落地仍有一段距离。
辉瑞公司发言人莎朗·卡斯蒂略就表示:“辉瑞的疫苗需要来自19个国家的86个供应商的280个部件,还需要高度专业化的设备和人员。”
因此,就算豁免专利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从解决供应链瓶颈、原材料短缺到疫苗仿制生产的落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小结
时间就是生命,美国支持新冠疫苗专利放开,距离实现仍然道阻且长,目前,各利益方仍处于强烈批评阶段,“卫生健康正义倡议”发起者法蒂玛·哈桑(Fatima Hassan)在半岛电视台采访中表示,“知识产权保护不能高于患者以及公共卫生健康的需求。”中国疫苗专家陶黎纳也曾表示,在人类面对全球性的公共卫生危机时,行业利益方不应该太狭隘,应该选择支持美国政府的决定,共同帮助全球渡过这场难关。
反观我国,早在去年5月18日就已经宣布中国新冠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为实现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担负性作出中国贡献,似乎更为前瞻、高效且实在。
图片、相关信息来源于网络
【中一知识产权官网】
中一知识产权,是国内团队规模、服务水平及实力领先的综合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于2003年,专注于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服务内容包括: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登记、涉外服务、知识产权诉讼、预警、运营、政府项目申报等。
中一知识产权立足于深圳,在北京、上海、广州、佛山、东莞、武汉、宜昌、南昌、郑州、石家庄、长沙、西安、天津、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机构,并在新加坡设有办公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