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代理美的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胜诉

2022年10月24日

近日,中一知识产权代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美的净水公司”)与广东美***有限公司、慈溪市科***有限公司、深圳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美*公司”、“科*公司”、“名***公司”)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取得胜诉,帮客户成功维权。本案诉讼代理人为律师蒋芳霞以及专利代理人曹小翠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中一知识产权接受美的净水公司的委托,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系一种净水机台面出水底座,专利号:ZL201830231260.9,专利权人为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有效状态对“美*公司”、“科*公司”、“名***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指控被告美*公司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指控被告科*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指控被告名***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美*公司、科*公司、名***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及各被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中一接到案件委托后,立刻组织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从涉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等角度进行逐一分析,挖掘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我方请求保护的授权外观专利设计 2 包括如下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共七幅视图,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视图对照如下:


经比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构造相同,各构件的比例、线条基本一致,区别点主要有“出水杆前者较扁平、后者较圆”、“底座内凹陷前者较方、后者较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二者设计上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实质性或显著影响。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美的净水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成立,判令三被告方全面停止案被诉外观专利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毁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及专用模具,并赔偿我方客户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中一法律团队

中一知识产权法律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逾16年,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实现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等专业服务,范围涵盖专利诉讼类、专利非诉类、商标诉讼类、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及各类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中一法律团队成员均为具有丰富知识产权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成员多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律师资格证,曾先后服务过TCL、顺丰、海洋王、平安、小天才、美的、周大福等知名企业,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更有行业内知名专家直接指导办案,快速突破案件难点,推进案件进展,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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