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954837号“显盈”商标异议案

2023年08月17日

【基本案情】

异议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所代理)

被异议人:福建住小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号

类别

商标图样

被异议商标

47954837

6

引证商标

21031755

9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及其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及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另,其还存在大量抄袭、摹仿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非固有汉字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之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同时经查,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能对此予以合理解释。

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被异议人存在大量抄袭、摹仿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已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具有规制的必要性。但由于本案发生在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以前,无法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新增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条款,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碍于法条严格的文义解释也只适用于无效宣告程序,因此本案存在一定的法条适用困境。但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巧妙的沿用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性条款,规制了被异议人的恶意注册行为,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商标秩序,并最终获得了国知局的支持有效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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