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2023年08月17日

深圳市xxx源科技有限公司、xxxxxx TechnologyshenzhenCo.Limited{中文名xxx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xxxx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xxx源科技有限公司、xxxxxx TechnologyshenzhenCo.Limited{中文名xxx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东莞xxxx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我方为被告的代理方,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主张的商业秘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原告主张力朗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法院对其主张予以全部驳回。

后原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为特定客户信息,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说明其客户的何种信息为商业秘密,难以认定该客户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在类似案件中,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准确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可认定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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