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类服务商标的申请与使用

2023年11月08日
在实务中,通常会遇到申请人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对第35类进行申请的情况,是否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在35类进行申请注册商标?本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的《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对第35类的注册申请需求做简单的分享。


一、第35类服务项目的目的 

是否需要第35类商标,我们先了解下第35类商标的目的: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简言之:

二、哪些企业需要第35类商标 

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 35 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需要第35类商标的有如下企业:


三、注册第35类商标后的正确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及特点在于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因此第 35 类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正确理解相关服务项目内涵和外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进行规范使用。


为了防止商标注册成功后面临的撤三情况,商标权利人在规范使用商标时也应注重对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相较于商品,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无形性,这使得提供服务商标使用证据的难度往往更高,对于第35类商标证据的收集可以侧重于如下方面:

1.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合同中体现注册商标的标识,服务的内容属于第35类核定的项目,签订合同的主体符合合理使用人。


2.合同对应的发票:发票用来证明合同的真实存在,从而佐证合同中的商标标识、服务内容等项目的真实性。


3.合同和发票的时间尽量完整保留,合规的持续性的使用,对抗可能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的情形。


4.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在中国大陆。注意留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 以及通过电子媒体、网络等途径对服务商标进行宣传的证据。


5.具体的使用形式除了宣传方面,还可以是:服务场所如门头、招牌、内部墙壁、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应标明服务商标;委托设计公司就上述载体进行设计、制作的合同及发票,应体现服务商标。


这里需要注意

从事广告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的主体。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


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经营活动仅是销售他人品牌产品以赚取一定的差价时,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属于零售,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但若在经营活动中除销售商品外,还存在提供如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推销等服务时,相关主体可在对应具体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由上可看出,并非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都需要申请注册第35类服务商标,有的主体注册后因为无法涉及具体的服务反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甚至可能涉及《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形。很多企业储备第35类商标也是作为防御性质的注册,避免被不相干的主体进行抢注而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近几年国知局也是不断在全区域全方位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相信会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给企业带来比较干净的市场环境。


商标最根本的属性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注册申请应当回归商标按需申请的立法本源,形成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因此,企业和市场主体可根据第35类的指引,有需求再去进行注册申请,注册成功后也积极地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真正充分地回归商标申请的本源。


企业及公众如有商标相关服务需求,可拨打中一热线0755-82094518或进入公众号点击联系-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参考资料:国知局《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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