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国知发宝字〔2019〕57号)明确规定,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过程中:“外观设计中的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仅将其作为图案考虑”。此项规定意味着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文字及数字(包含商标、生产厂商等)的字音、字义本身的读音、含义不得影响且干扰外观设计侵权的判定过程及结果,字音、字义最多仅以图案形式作为考虑的因素而已。
但在专利侵权判定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将文字商标的字音、字义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依据和参考,认为不会引起混淆,使得字音、字义本身的读音、含义直接干扰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结果,导致外观设计专利形同虚设。
笔者作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处理了一件涉及上述争议问题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案,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将外观设计图案这商标的文字读音和含义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依据,撤销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确保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近期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并进入公众网络投票环节,最终得票率为7.37%,得票数位列全国第三名,说明了该案具有较高关注度。本文以此案为例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文字、数字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确定进行解读。
案情介绍
一
争议焦点问题各方观点
二
结论
三
最高人民法院实质上支持了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本案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观点,商标的区别不应该作为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考虑因素,即外观设计中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能干扰和影响侵权判断,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差异最多以图片形式作为考虑因素时,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
案件启示
四
附件1:
(编者注:因拍摄的光线角度问题,导致瓶身字体颜色有差异,实际上,二者颜色几乎一致)
最高院针对本案的终审判决书(P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