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印发《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推广宣传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以下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附件: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推广宣传规则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4年6月7日
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推广宣传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推广宣传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整体形象,推动专利代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树立品牌的目的,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业务推广宣传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推广宣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坚持公平竞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严谨,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误导社会公众,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诋毁或贬损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损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互联网等媒介或其他方式,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业务推广宣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网站和自媒体开展业务推广宣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使用网站和自媒体的账号信息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发布的业务推广宣传信息应当醒目标示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也可以包含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自媒体等联系方式,以及专利代理机构荣誉称号、所属行业组织、机构内专利代理师名录、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业务范围简介等。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同业互敬,不得以以下方式诋毁或者贬损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以下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业务推广宣传中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服务过程中了解的未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创造内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参加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业务推广宣传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对本机构专利代理师的个人宣传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委托他人开展业务推广宣传违反本规则的,由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违反本规则的,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视情节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相应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系统。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因业务推广宣传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可以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惩戒。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