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选自《科技管理研究》2025年第7期 第173-182页:《高校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状、法律责任及治理对策》,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者:程秀才、韩月、曹坤。
引言
伴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在非创新性利益的驱使下,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产生,已经严重违背保护创新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初衷,其中高校是“重灾区”,涉及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量占比较高。因此,有必要研究高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特征和潜在的法律责任,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是防范法律风险、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举措。
一、高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现状
1.1高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特征
1.1.1江苏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特征
2021-2023年12批次非正常专利申请共325100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分别占比36.42%、59.60%、3.98%,显而易见,非正常专利中实用新型占比突出。苏州市和南京市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量最多,两个城市的总和占到了江苏省非正常专利申请总量的39.15%。主要原因在于苏州市民营经济活跃,创新主体数量多,申请基数大,导致非正常专利申请总量较多;南京市高校和医院多,高校对学生毕业、教师职称聘任,医院对医生的职称评比等多有专利数量要求,导致非正常数量多。
1.1.2江苏高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特征
比较各类申请主体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量,高校排名第三,占江苏省非正常专利申请总量的7.32%,仅次于企业74.49%和个人13.91%。从专利类型看,高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申请总量的55.1%,与整个江苏省非正常专利申请状况一致。高校的国际专利分类(IPC)大类分布呈现出集中趋势,涉及的分类号主要集中在G06(计算;推算或计数)和G01(测量;测试),而测量测试和计算推算是许多高校的研发重点,其分布情况比较符合高校的研发现状。此外,统计数据显示,在非正常申请中排名前三的主体均为专科高职院校。由此可见,江苏省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实力强大,带动专利申请量大幅提升的同时,成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主要源头。
1.2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治理现状
1.2.1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01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专利代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了专利代理挂证、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规行为。2018年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中发现,通过代理机构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占比较高。因此,自201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代理行业启动了“蓝天”行动。地方机构积极落实非正常专利申请治理的相关政策,重拳打击了专利、商标代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3月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分批次向地方通报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各地知识产权局对这些数据进行详细核实、统计和分析,通过电话沟通、现场调研等形式,指导相关申请人及代理机构主动撤回相关申请;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各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举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违规指标设置及资助政策等问题。这一系列措施在行业内引起强烈反响,形成了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
1.2.2进入合规治理新阶段
202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首次公布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流程和处理程序,并进一步明确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确立了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后的处理程序;12月,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和《规定》,设定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罚依据。立法者希望利用“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加大了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采取的处理力度,标志着非正常申请治理进入合规性治理的新阶段。
二、高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2.1民事责任分析
代理专利申请活动中,双方形成委托关系,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1)受托人情况与合同内容的适当性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基础。高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产生的因素多样,除高校自身原因外,专利代理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发明人在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忽视了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以及代理机构本身不履行审慎勤勉义务,导致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产生。由此可知,因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水平导致的民事责任愈发严重,因此有必要在建立委托关系时筛选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拟制授权委托书时将细化委托事项、双方权利与义务,以避免类似的民事法律风险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而提升高校专利申请质量。
(2)合同履行中受托人违反约定或存在过错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高校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建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委托人购买的是专业服务,专利代理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专利代理师是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因此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为专利代理机构。
2.2行政责任分析
专利申请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是否准予认可的决定。
(1)专利代理机构可能因违反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当前已有多家专利代理机构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被予以行政处罚。此外,2023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了代理机构被处以吊销执业许可证、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的决定。综上,专利代理机构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可能面临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的双重处罚。
(2)发明人或专利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发布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可知,高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涉嫌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办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能因此被予以行政处罚。
2.3刑事责任分析
(1)学术成果造假以获取资金补助,涉嫌诈骗罪。在明知可能被列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发明人或专利申请人仍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以此骗取政府资金补助,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骗取公私财物,导致国家财产损失,诈骗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
(2)高校管理人员为获取奖励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涉嫌贪污罪。高校作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归高校所有,属于国有资产,因此管理专利申请具有“公共管理性”,管理人员在申请专利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中,高校专利管理人员作为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后果严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如涉嫌诈骗罪、贪污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同时存在导致国有资源流失的风险,后果极其严重。
三、高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对策建议
3.1联动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2020年2月,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专利为突破口,强化政策引导为原则,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切实提升专利等科技成果质量。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多部门,治理高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需多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并优化多部门协同机制。例如,针对专利申请相关数据,各部门推进数据互通,联合创建大数据监管平台,动态监管高校提交专利申请的增速、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代理数量、地区专利申请增速等,从而第一时间发现数据异常,提前预警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产生。
同时,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在职称评定、优秀评选、专业能力评价中逐步优化对专利数量考核,而应重点关注专利与研发的相关度、专利转化运用的比例、专利产业化收益或功效等。
3.2 完善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专利代理机构的招标、与专利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的拟定到选任后的考核,都应纳入高校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程中。
专利代理机构的招标,应全方位考量,筛选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高校可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筛选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和比例偏高的代理机构,建立非正常专利申请重点专利代理机构名单,排除重点名单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同时从专利撰写、检索、答复、专利代理资格证书比重、授权率等多方面考量,尽可能降低价格在招标条件的比例,筛选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服务机构。
授权委托书的拟定,应充分发挥其基础作用,减少潜在法律风险。专利代理机构与高校为委托关系,受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高校的名义进行专利申请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等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都应当由委托人高校来承担,即专利申请行为的责任承担者为高校。而“授权的范围”基于双方签订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授权委托书的拟定显得尤为重要。据此,在授权委托书拟定时,应当充分考虑高校与专利代理机构间潜在的民事风险,委托书内容应当合理、公正,从而避免给高校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专利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完善其考核内容,合理约束专利代理服务。将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高校专利授权率、是否被列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等纳入考核内容,同时将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以及是否受到公安、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置,作为是否毁约、续约的条件之一,从而约束代理机构做好代理服务。
3.3 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或系统不专业是高校非正常专利申请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建议高校在使用专利管理系统的同时辅助使用智能审查系统,所有的专利申请使用智能审查系统进行初步的三性检索后,提交专利管理系统,再由各学院的特定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科技处或科研处等相关处室进行最终审核,终审通过后方可提交国家局进行申请。另一方面,建议在专利申请端实施统一归口管理,以便高校管理人员可对管理中的任何问题进行统一协调。只有经过专利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申请报备后授权的专利,才会在各项考核、指标评选中被认可,以防未经高校审批随意以高校名义提交专利申请乱象的产生。同时强化高校导师对其学生专利质量的主体责任,避免学生为了能力考核等编撰专利申请文件的现象。
文源: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