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了2016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的2016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是:
1.专利号为:ZL02139508.X、发明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涉及我国通信领域WAPI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审查决定对域外网站证据的证据资格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内容】:
证据11是从美国因特网档案室网站https://archive.org/web/下载的文章。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张永财签署的《下载网路资料声明书》(档案编号292618)原件,用以证明证据11的获取来源和证据保全过程。专利权人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获取该证据的网址目前无法打开,且公证书中的内容无法证明证据11的公开日期,因此对证据1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不予认可。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了证明证据11真实性的公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公证书清楚载明了该公证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张永财律师公证,后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章转递,符合我国对港澳台地区形成证据的相关证明手续要求,因此证据11在公证时是真实存在的;另外,美国因特网档案室网站https://archive.org/web/,是对互联网网站页面按时间进行存档并供用户回溯访问的网站,该网站向全球用户开放,允许用户访问该网站并下载资料,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其存档内容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公证书第1页第四步及相应的附件页面显示,该网站对证据11所在网页的抓取存档日期是2002年10月14日,即从2002年10月14日起,公众都可以从网站https://archive.org/web/上获得该文章,该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2年11月06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1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因此证据11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证据12是从国外网站http://www.cnp-wireless.com/下载的文章,请求人当庭提交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686号公证书原件,用以证明证据12的获取来源和证据保全过程。专利权人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是认为公证书只能证明获取该文章的方式,不能证明文章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还指出证据12为域外证据缺少认证。合议组认为:上述网站不属于具有公信力的权威网站(例如政府类网站、知名非政府组织网站、大型科研院所网站、正规大专院校网站、知名商业网站等),请求人亦没有提交能够证明证据12是刊登于公开出版物的有效证据,仅凭该页面的标记和文章首页中的信息,并不能证明该文档的真实性。请求人提交的公证书仅能证明从公证日起可以从互联网下载这篇文章,而该公证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决定规则】:
(1)域外网站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据的资格;
(2)对于网站信息真实性认定考虑的因素:一、网站是否属于具有公信力;二、程序是否合规;三、是否有其他辅助证据。
【专利天下】:https://archive.org网页曾经是获取网页证据重要来源,但大约在2014年开始,在大陆无法登录该网站,这让专利律师感到很无奈;目前仅需要通过代理先查询,然后到域外进行公证认证之后,再拿到大陆作为证据。
2.专利号为:ZL03103421.7、发明名称为“缝纫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专利涉及多起专利侵权纠纷,受到业界关注。审查决定清楚地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后续侵权判定提供了基础支撑。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内容】:
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专利的“凸轮机构”为被驱动的部件,因此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所述驱动凸轮部件”、“第一凸轮”、“第二凸轮”、“凸轮机构”多个不同的技术术语,但根据权利要求1中上述多个术语的逻辑关系以及说明书中的上述相关记载以及附图的相应描述,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驱动凸轮部件”是指由“第一凸轮”与“第二凸轮”构成的“凸轮机构”。……仅从字面上理解上述对“空车区间”的限定并不符合汉语的语言习惯。因此,需参考本专利说明书对上述技术特征的解释。如果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和附图当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则认为该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决定规则】: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为准;在字面的理解不符合语言习惯的情况下,需要参考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如果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获得唯一、合理的解释,则权利要求应当是清楚的。
3.专利号为:ZL200610127154.2、发明名称为“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涉及“搜狗”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的键盘输入法之争,是专利复审委员会2016年公开审理活动的首个案件。审查决定诠释了,以CNKI方式二次出版的传统出版物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内容】:
关于证据2、3、5、12、13、18,请求人于2016年1月11日提交的复印件是来自CNKI的上述证据的打印件,而当庭提交的原件是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关于上述证据的文献复制证明。CNKI(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ternet)的一项功能是通过互联网方式二次出版传统出版方式已经出版过的内容从而为知识资源提供互联网共享平台,例如其中收录了期刊杂志、报纸、博士硕士论文、会议论文、图书、专利等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上述来自于CNKI的证据与互联网上形成或以互联网作为首次公开出版方式的互联网证据并不相同,它实际上是传统出版物的另一种公开出版形式,其打印件可以视为与之相应的传统出版物的复印件;而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则进一步证明了上述传统出版物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证据2、3、5、12、13、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公开时间以该证据本身所显示的公开出版时间为准。关于证据17,请求人两次提交的形式与上述证据的形式相反,基于相同的理由,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公开时间以该证据本身所显示的公开出版时间为准。
【决定规则】
互联网对传统出版物的再次公开,网页打印件可以视为传统出版物的复印件;这样,在请求时提交网页打印件视为提交了传统出版物的复印件;传统出版物的真实性证明文件属于完善证据形式的文件,可以在口审时提交。
4.专利号为:ZL201110369508.5、发明名称为“主轴电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涉及两大光驱厂商间的薄型光盘驱动器之争。审查决定体现了,创造性判断中对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内容】:
正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背景技术”部分的阐述:“根据传统主轴电机,间隙形成在底板的上表面和定子之间,从而不利地引入外来物质。为了减小形成在定子和底板的上表面之间的间隙,被布置在底板的上表面上的电路基板不必要延伸到定子的下表面。如果电路基板延伸到定子和底板之间,则流入底板和定子的外来物质可以减少到一定程度。然而,这产生了高价的电路基板的面积不利地增加的问题,导致主轴电机的生产成本增加。”区别特征(1)在本专利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免除电路基板向定子和底板之间的不必要延伸的同时防止外来物质进入定子和底板,降低制造成本。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即区别特征(1):PCB与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配合,PCB在与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决定规则】:
结合专利申请文件整体对技术特征的功能作用,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理解,进而根据技术方案整体考量创造性。
专利撰写的整体逻辑重要性得到体现。
5.专利号为:ZL97180299.8、发明名称为“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邻苯二甲酰亚胺和-1-氧异二氢吲哚,及降低肿瘤坏死因子α的方法”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涉及用于治疗血液肿瘤的来度那胺化合物。审查决定诠释了,对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内容】:
一、通过检索,查到一份无效请求决定书,案号为WX13179;决定日为2009年4月;
二、该决定未涉及“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内容。
三、该决定主要内容: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修改无异议。合议组不再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评述,并基于专利权人修改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是否相同的专利权有另一份无效决定书?期待大伽的补充!
6.专利号为:ZL200480024748.X、发明名称为“固体药物剂型”的,无效宣告请求案。涉案专利药物用于治疗艾滋病,该药物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审查决定诠释了,创造性判断中相反技术启示的认定。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内容】:
一、反证1、2和22描述了利托那韦和部分其它HIV蛋白酶抑制剂代谢之间的关系,但并不足以证实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本专利实施例中利托那韦必须首先改善自身生物利用度,而后才对洛匹那韦生物利用度起到改善作用。因而本专利实施例中同时采用利托那韦和洛匹那韦的技术方案仅能说明在该特定组合和实验条件下取得了所述生物利用度,并不足以证实单用利托那韦时生物利用度也能得到预料不到的改善和提高,不能证实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二、结合反证7-11整体来看,利托那韦作为一种低溶解度药物,溶解性的改善是提高生物利用度的重要手段;这和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描述的本专利药物的水溶性和生物利用度之间的关系(参见说明书第[0004]至[0007]段)也是一致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利托那韦的生物利用度,在看到证据5和6之后,有动机将两者结合,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预期可实现生物利用度的提高。反证12-20证实了所述Kaletra片剂和Norvir片剂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但两种片剂的技术方案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不完全相同,这些反证并没有表明该商业成功和本专利的引入所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没有证实所述商业成功是由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所直接带来的。
【决定规则】:
一、反证必需有一定的明确性;
二、反证内容需要与涉案专利有相应关联性。
7.专利号为:ZL201320156576.8、实用新型名称为“载体装置”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涉及新兴的航拍无人机技术。审查决定诠释了,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内容的认定。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内容】:
一、“预绕”一词并非生僻语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上述词语能够了解其字面含义为“预先缠绕”之义;……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预绕”的表述与其字面含义并无矛盾之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预绕”的表达清楚、完整,不会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二、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是“与承载件相连的电线不预绕”的技术方案。只要本专利与上述背景技术相比,更不容易“相互缠绕”、能够更“顺畅”地转动,“转动精度”更高,则应当认为本专利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其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线无规律的相互缠绕”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足以使其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技术方案。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其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线无规律的相互缠绕”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足以使其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技术方案。
五、判断本专利能否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比较基础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本专利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相对于“电线不预绕”的背景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连接部预绕在第二转动轴上的柔性连接装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形成杂乱无章轨迹”的问题。
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所载的内容,能够了解,除具体实施方式中限位槽和阻挡部的方案之外,还可以采用其它限制承载件转动角度的互补结构,上述结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出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8.专利号为:ZL201320578735.3、实用新型名称为“新型摄像导轨”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专利改进了大型摄像机的摄像导轨,曾获多个国际奖项。审查决定诠释了,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原则。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内容】:
虽然“飞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知晓其含义和作用的通用技术术语,但首先,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中均未提及摄像导轨滑块滑行过程中出现滞涩、不平稳的技术问题,而本专利提出了上述技术问题并加以解决。其次,本专利将转动惯量与该技术问题联系了起来,通过设置同步带、飞轮、滑块相互配合的联动系统,借助飞轮自身增大转动惯量的性质,来平缓、抵消滑块滑行过程中的滞涩、不平稳,从而提高拍摄质量。因此,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目前的证据中均无任何教导,飞轮本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并不意味着其在摄像导轨这一特定技术方案中的应用属于公知常识。
【决定规则】:如果某一部件的名称是通用的技术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且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正是利用该部件特定的作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即使该部件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还能起到其它作用,也不能因为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具备该其它作用的其它部件便推定该其它部件必然也具有上述特定的作用。
9.专利号为:ZL201330528226.5、外观设计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案的审理广受关注。审查决定诠释了,外观设计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法律内涵,以及“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具体步骤。审查结论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内容】:
一、这里的“一般消费者”是拟制的人,不是指购买者或者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而是关注某类产品发展,出于对某类产品设计的关注和了解而具备一定知识和认知能力的人。一般消费者应当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现有设计状况)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有能力知晓某类产品的设计变化。正是由于对该类产品的了解,一般消费者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会具有一定的分辨力,即能够分辨出存在的区别,但从整体观察的角度,其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二、汽车设计是基于汽车的功能设定、审美需求结合现代工业制造做出的功能和装饰相统一的产物。作为汽车领域的判断主体,首先,一般消费者应当知晓某类汽车产品的功能和用途。本案中SUV即运动型多用途汽车,是将轿车的舒适性与越野车的通过性相结合的汽车,SUV的车身类似旅行轿车,但底盘比轿车高许多。其次,一般消费者应当知晓汽车产品的结构组成或布局,以及主要部件的功能和设计特点。再次,一般消费者应当知晓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各种因素,如知晓该类产品的设计空间,并对不同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三、在汽车领域,一般消费者应当具有如下常识性的知识。汽车设计可以分成车身(即俗称的“白车身”)和装饰件两大方面。……
四、“一般消费者”对现代汽车的造型或外观设计的发展以及现有设计状况有常识性了解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汽车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比较大,而不是很小,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10.专利号为:ZL200910175855.7、发明名称为“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姿态来解锁设备”的,复审请求案。该案涉及苹果公司的手机滑动解锁功能。审查决定诠释了,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对创造性判断的意义。审查结论是撤销驳回决定。
【决定内容】:
一、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上述多个区别特征的情况下,应当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考虑这些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客观地确定这些区别特征实质上应当整体看待还是相对独立,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构思是发明人的技术改进思想或技术改进构思,其本身是抽象的。在专利制度中,发明构思通过申请文件进行具体表达和展现,因此,把握发明构思的过程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克服技术缺陷而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而对发明人技术改进思路进行抽象的过程。
二、在根据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客观技术效果进行确定,而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不应含有全部或部分区别特征或者包含该区别特征的上位特征,否则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将由于已经指引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使得后续创造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