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服务”商标驳回复审案

2017年05月26日

2012年6月,中一代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在第37类的“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如意服务”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ZC11111401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5546172号如意通商标近似,因此,根据《商标法》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该驳回决定,委托中一于2013年9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我所代理人指出判断两种服务是否类似,应从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消费群体等方面、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服务是否类似的标准,更不是法律依据:1.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构成类似商品;2.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形、音、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3.复审商标已经有非常广泛的使用基础。

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中一的代理意见,认为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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