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从2004年开始在厚街镇经营一家“麦肯基西餐厅”,没想到开店8年后,接到了一纸诉状在2006年~2009年期间陆续获得“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何先生状告林先生,称对方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索赔50余万元,并要求林先生不得再使用涉及“麦肯基”的标识。林先生不服,提起反诉,认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工商登记在先,应该是何先生要停止侵权行为。
2004年12月,林先生向工商部门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几年后,有人也把“麦肯基”这个名字用于商业经营,并申请了“麦肯基”系列注册商标,更以侵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2006年~2009年,何先生通过申请,先后获得一只公鸡形象、大写汉语拼音MAIKENJI、MCK、麦肯基、麦肯基加大写汉语拼音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去年12月,何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林先生的侵权行为。
何先生称,林先生未经其许可,长期在厚街镇经营麦肯基西餐厅,肆意销售外包装假冒“麦肯基”注册商标的食品如汉堡包、薯条、炸鸡等,其牌匾、广告宣传、送餐单等也假冒了“麦肯基”注册商标,侵犯了何先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接到诉状的林先生很不服气,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何先生的“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
林先生称,他在2004年12月就注册了个体企业“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何先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在2007年12月和2009年1月将其已经合法登记在先的“麦肯基”字号注册成为“麦肯基”及汉语拼音MAIKENJI“麦肯基”字样的商标,其行为已侵犯林先生经营的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权利。
法院认为,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门口摆放的公鸡公仔及点餐单上印制的公鸡形象及相关字样与何先生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基本形象一致,仅有细微差别。
法院认定林先生在餐厅店面装潢、包装物、点餐单等物品上使用的公鸡形象、“麦肯基”、“麦肯基国际连锁店”、“MAIKENJI”等分别侵犯了何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鉴于厚街麦肯基西餐厅系林先生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成立,依法享有其企业的名称权,该西餐厅登记成立时,何先生尚未取得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西餐厅并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仅是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并未规范使用导致侵权,故何先生要求判令林先生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麦肯基”字样并无依据,但林先生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麦肯基”字样的行为。
该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杨粤欣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3种途径。但因何先生因侵权所受损失、林先生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法院酌情考虑下列因素:案涉商标有一定知名度;餐厅铺位在镇内位置突出,在服务上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不止一种;餐厅在其店面装潢、包装物上大量使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志,并在标志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恶意较为明显;何先生支付了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开支。
为此,法院酌情判令林先生赔偿何先生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林先生享有的企业名称权指向对象为“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鉴于林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通过使用“麦肯基”三字使其取得了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林先生仅享有其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企业名称权,并不享有“麦肯基”三字的字号权,何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与林先生的餐厅企业名称并不一致,不能认定何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林的企业名称权。(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