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制度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

2017-07-20

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有三:一是新颖性、二是进步性、三是产业上的利用性。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新颖性来讲,台湾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且台湾亦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也基本相同。只是台湾不承认本人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而大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改为本人的在先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但台湾的先申请原则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请,这样,台湾就没有必要设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了,先申请原则同时也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也是大体差不多,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关于创造性,台湾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台湾专利法22条),和大陆也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应当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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