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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三十三条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内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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