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施行倒計時,企業商標資產建議完成的五項自查

2026年08月28日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並將於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1983年商標法施行四十多年來的首次全面修訂——條文從“8章73條”擴充為“9章87條”,篇章結構大幅調整。



本次修法最重要的信號是:商標制度的價值重心,正從“重註冊”轉向“註冊與使用並重”。“註而不用”可能被官方主動撤銷,“用得誤導”最高可處二十五萬元或違法經營額五倍的罰款,“囤積式申請”本身就可能收到警告和罰單。施行前已註冊的商標在新法下繼續有效(第八十七條),但使用、管理、處罰的新規則將覆蓋全部存量商標——留給企業完成合規自查的窗口期,就是現在。


新法施行日:2027.01.01

2026年6月26日通過,2027年1月1日施行

修法規模:9章87條

1983年以來首次全面修訂(原8章73條,法條擴充為9章87條)

異議期縮短:3→2個月

權利人異議證據準備時間壓縮三分之壹

罰款上限:25萬元

“心機商標”最高罰款(第五十六條)





自查壹:閑置商標——“撤三”進入官方主動清理時代
條文依據

新法第五十七條在“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的基礎上,新增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以主動撤銷的規定。撤三從“民不告、官不理”變為“官方可直接出手”,長期沈睡的商標面臨批量清理風險。



風險場景

1.為防禦目的註冊了大量關聯類別,實際從未投入商業使用;

2.業務收縮、產品叠代後,舊品牌商標持續閑置;

3.集團內多家主體重復註冊、交叉持有,缺乏統壹使用規劃。



自查清單

1.拉取全量商標清單(含關聯公司名下),標註每枚商標的註冊類別與註冊日;

2.識別註冊滿三年、且近三年無使用記錄的商標;

3.為每枚閑置商標標註處置方向:繼續使用、許可使用、轉讓變現、主動註銷。



行動建議

對仍有價值的閑置商標,盡快通過真實使用(包括互聯網渠道的銷售與宣傳)激活並留存使用證據;對確無價值的,建議主動註銷而非被動等待撤銷——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的,自註銷公告之日起壹年內,他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主動註銷可借助這壹規則形成壹年‘隔離保護期’,比被動等待撤銷更可控,也能避免商標資源白白沈澱。



自查二:使用方式——“心機商標”成為最高壓區
條文依據

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註冊商標(即實踐中俗稱的“心機商標”),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撤銷其註冊商標。第七十條進壹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這類行為投訴舉報;第二條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施的商標使用行為納入法律調整範圍——線上使用不再是監管盲區。



處罰速查(新法第五十六條):

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撤銷其註冊商標。



風險場景

1.產品包裝、電商詳情頁上,將註冊商標變形、拆分、增減字後使用,實際形態與註冊形態不符;

2.字體、排版刻意貼近知名品牌,制造“山寨既視感”;

3.直播間口播、貼片物料中使用的標識與註冊證上的商標不壹致。



自查清單

1.抽查在售產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比對商標實際使用形態與註冊形態是否壹致;

2.檢查電商平臺店鋪、官網、直播間物料中的商標使用;

3.排查是否存在刻意模仿他人知名品牌視覺設計的元素。



行動建議

立即糾正不規範使用,做到“註冊什麽樣、使用什麽樣”;對確需變化的標識,及時提交新申請,而不是“將就用”。整改成本,遠低於五倍罰款加商標被撤銷的代價。



自查三:註冊布局——"商業合理性"成為新的審查標尺
條文依據

新法第十九條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註冊的,不予註冊;商標註冊申請人存在惡意申請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且商標代理機構明知或應知仍接受委托的,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六十七條)。同時,新法第十四條將‘動態標誌’與文字、圖形、聲音等並列納入商標構成要素,開放動態標誌及其與相關要素的組合作為商標註冊——手機開機動畫、軟件動態界面、影視片頭動畫等‘天天被用戶看到’的動態元素,首次具備了商標註冊的明確通道。



風險場景

1.關聯公司多頭申請、批量囤積同壹字號商標;

2.全類別“撒網式”防禦註冊,遠超實際經營需要;

3.在審申請中包含大量與主營業務無關的類別。



自查清單

1.盤點全部在審商標申請,標註每件申請對應的實際業務或明確的使用計劃;

2.評估申請總量與經營規模(產品線、業務範圍、發展規劃)是否匹配;

3.識別可布局的動態標誌等新型商標要素。



行動建議

對在審申請,準備能夠說明商業合理性的材料(產品規劃、市場投入、品牌策略文件),以備審查或異議程序中說明;確無必要的申請可依新規主動撤回。研發團隊也不妨反向思考:APP動態圖標、開機動畫這些伴隨用戶高頻觸達的動態元素,現在是可註冊的品牌資產——這是本次修法給創新企業留出的壹扇新門。



自查四:監測與證據——異議窗口縮短,反應機制要重建
條文依據

新法第三十六條將商標異議期由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對權利人而言,發現搶註、仿冒後組織異議證據的時間被壓縮了三分之壹。同時,第七十六條強化了執法取證措施——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查處涉嫌侵權行為時,可以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第七十七條明確侵權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風險場景

1.月度監測的固定節奏,可能讓企業在兩個月異議窗口內措手不及;

2.使用證據散落在市場、電商、公關各部門,需要時臨時拼湊;

3.異議決策鏈條過長,法務、業務、代理機構層層審批,拖過窗口期。



自查清單

1.檢查商標監測頻率,確認發現疑似搶註後仍剩余足夠的異議證據準備時間;

2.梳理異議決策流程,明確授權路徑與響應時限;

3.檢查使用證據歸檔制度:銷售合同與發票、廣告投放記錄、電商頁面截圖、直播錄屏、展會照片,是否按商標維度系統歸檔。



行動建議

將監測周期調整為每周或每兩周壹次;預先準備異議理由書模板與證據包框架,壓縮決策鏈路;建立以商標為維度的使用證據臺賬——它既是異議、無效程序的彈藥,也是應對撤三的自保證據(互聯網渠道的使用現在明確算數)。維權獲賠口徑也變了: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壹並主張,證據留存的每壹分投入,都有回報出口。



自查五:維權與出海——馳名保護升級中的機會與合規
條文依據
新法第二十壹條將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擴展至不區分註冊與否均禁止搶註,銜接國際條約規則;第六十三條將馳名"認定"修改為"確認",遏制為榮譽而"認定"馳名的傾向;第六十九條新增規定:在境外發生的商標案件中,應當事人請求,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以對商標在我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情況出具確認文書,為該商標在境外維權提供官方證據支持;第八十壹條規制惡意訴訟——以惡意串通、單方捏造基本事實等方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第六十五、六十七、六十八條全面強化了商標代理機構的備案義務與法律責任(機構未備案最高可罰5萬元,從業人員違規最高可罰10萬元)。



機會與風險並存

1.核心品牌被跨類搶註時,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同樣有望獲得跨類救濟;

2.出海遭遇境外搶註時,可請求國知局出具境內馳名情況的確認,配合當地救濟程序;

3.遭遇競爭對手借商標訴訟實施商業打擊時,第八十壹條提供了反制與索賠的法律依據(該條款的具體適用標準有待司法實踐進壹步明確)。



自查清單

1.核查核心品牌的知名度證據積累:銷售數據、廣告投放、獲獎記錄、媒體報道是否系統歸檔;

2.檢查商標代理機構的合規狀態:是否依法備案、有無利益沖突代理情形;

3.梳理境外主要市場的商標布局,識別搶註風險點。



行動建議

把品牌知名度證據納入年度歸檔制度,為未來可能的馳名確認程序備料;出海前優先完成目標市場註冊布局,遇搶註及時啟動第六十九條確認程序;選擇代理機構時核查其備案與合規記錄——新法下代理機構的違規成本大幅提高,合規的機構才是企業商標風險的第壹道防線。






結語
新《商標法》給企業劃出的不是壹條起跑線,而是壹條合規線:註冊時講得出商業邏輯,使用時對得起註冊形態,閑置時舍得主動出清,維權時拿得出證據。商標管理的邏輯,正在從證書管理升級為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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