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實務中,通常會遇到申請人不管是何種類型的企業,都對第35類進行申請的情況,是否所有的企業都需要在35類進行申請註冊商標?本文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編寫的《關於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註冊與使用的指引》,對第35類的註冊申請需求做簡單的分享。
壹、第35類服務項目的目的
是否需要第35類商標,我們先了解下第35類商標的目的: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在於,對他人相關商業經營或者管理、對他人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以及通過各種傳播方式為他人提供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的服務。本類服務最重要的特點在於相關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而非為權利人自身業務需求從事的有關行為。
簡言之:
二、哪些企業需要第35類商標
通常來說,壹般類型的商品生產企業,僅以制造或者銷售自己的商品為經營範圍的,不從事為其他市場主體或者個人提供廣告服務、商業管理輔助等服務的,無需在第 35 類相關服務上申請註冊商標。
需要第35類商標的有如下企業:
三、註冊第35類商標後的正確使用
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及特點在於為他人提供相關服務,因此第 35 類商標權利人在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應正確理解相關服務項目內涵和外延,在核定使用的服務範圍內進行規範使用。
為了防止商標註冊成功後面臨的撤三情況,商標權利人在規範使用商標時也應註重對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相較於商品,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具有無形性,這使得提供服務商標使用證據的難度往往更高,對於第35類商標證據的收集可以側重於如下方面:
1.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內容:合同中體現註冊商標的標識,服務的內容屬於第35類核定的項目,簽訂合同的主體符合合理使用人。
2.合同對應的發票:發票用來證明合同的真實存在,從而佐證合同中的商標標識、服務內容等項目的真實性。
3.合同和發票的時間盡量完整保留,合規的持續性的使用,對抗可能被認定為象征性使用的情形。
4.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要求在中國大陸。註意留存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媒體, 以及通過電子媒體、網絡等途徑對服務商標進行宣傳的證據。
5.具體的使用形式除了宣傳方面,還可以是:服務場所如門頭、招牌、內部墻壁、服務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菜單、價目表、辦公文具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應標明服務商標;委托設計公司就上述載體進行設計、制作的合同及發票,應體現服務商標。
這裏需要註意
從事廣告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廣告策劃、設計、制作、發布、傳播等服務的主體。不包括為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行為直接進行廣告宣傳,或者請他人為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廣告、廣告策劃、編輯、制作及傳播等。
在店鋪門頭上的商標使用是為了銷售自己所生產的商品的,不屬於對“為他人推銷”服務的使用。經營活動僅是銷售他人品牌產品以賺取壹定的差價時,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屬於零售,不屬於為他人推銷服務。但若在經營活動中除銷售商品外,還存在提供如廣告宣傳、商品展示、推銷等服務時,相關主體可在對應具體服務上申請註冊商標。
由上可看出,並非所有的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都需要申請註冊第35類服務商標,有的主體註冊後因為無法涉及具體的服務反而面臨被撤銷的風險。甚至可能涉及《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情形。很多企業儲備第35類商標也是作為防禦性質的註冊,避免被不相幹的主體進行搶註而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近幾年國知局也是不斷在全區域全方位的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相信會有效遏制商標惡意搶註行為,給企業帶來比較幹凈的市場環境。
商標最根本的屬性是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註冊申請應當回歸商標按需申請的立法本源,形成健康有序的商標註冊秩序。因此,企業和市場主體可根據第35類的指引,有需求再去進行註冊申請,註冊成功後也積極地使用並保留使用證據,真正充分地回歸商標申請的本源。
企業及公眾如有商標相關服務需求,可撥打中壹熱線0755-82094518或進入公眾號點擊聯系-在線客服進行咨詢。
參考資料:國知局《關於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註冊與使用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