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惡意重復侵害商業秘密,在裁量性賠償中適用懲罰性因素!
懲罰性因素在裁量性賠償中的司法適用——涉外籍人員惡意重復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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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中,要求侵權人履行壹定期限的禁止使用義務是防止企業競爭優勢被繼續損害並及時止損的重要舉措,侵權人必須予以遵守,不得違反。在確定賠償額時,應當考慮侵權人無視前案生效判決的禁止義務,變換經營主體繼續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主觀侵權惡意明顯,並給權利人造成較嚴重的損害後果等情節。即使不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亦應在裁量性賠償中考量懲罰性因素,顯著提高賠償數額,既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也彰顯對侵權人無視前案判決、惡意實施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的司法態度。
【基本案情】
被告松井某(外國國籍)、張某曾先後就職於原告築某公司,對原告的客戶名單、采購資料等負有保密義務。尚在原告處任職期間,以上被告便策劃成立與原告經營業務相同的新公司。2018年7月,被告築某公司成立,由被告龔某作為公司唯壹股東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經查,築某公司實際由松井某控制,其與張某共同向前者披露在原告任職時掌握的上下遊客戶的經營信息,並以築某公司名義與客戶交易。2020年4月,浦東法院作出前案判決,判令築某公司、松井某、張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停止侵害原告的商業秘密並賠償經濟損失110余萬元。另查,松井某於2019年7月註冊成立壹期壹某公司,並讓他人擔任公司掛名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而其作為實控人,在前案判決生效後,指使張某及龔某繼續利用原先掌握的客戶信息與上下遊客戶交易。經調取壹期壹某公司相關進銷項明細,其在2019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間與上下遊客戶的交易額分別達到1,170余萬元和2,170余萬元。據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商業秘密,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455,278.40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前案生效判決,松井某等人均負有在兩年內停止侵害原告商業秘密的義務。而松井某為規避前案判決所確定的民事責任,另行註冊壹期壹某公司,假借他人作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之名,實際控制該公司並指示張某、龔某繼續利用此前掌握的客戶信息,以壹期壹某公司的名義與前案判決確定的原告上下遊客戶交易,主觀上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松井某等人的侵害行為,已造成原告下遊客戶大量流失,不正當地剝奪了原告通過自身合法經營而累積的競爭優勢,侵權後果較為嚴重。綜合松井某等人系重復侵權,主觀過錯明顯、行為情節惡劣、侵權後果嚴重,並綜合考量本案交易金額、各方舉證的行業利潤率等,法院判決壹期壹某公司、松井某、張某、龔某共同賠償築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12萬元。
壹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參照《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幹規定》中重復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可從重處罰的規定,綜合考量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所具有的懲罰性因素,顯著提高賠償數額,對被告無視前案判決的重復侵權行為予以懲罰。本案系浦東法院受理的首例外籍當事人重復侵害商業秘密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判決彰顯了浦東法院積極貫徹知識產權“嚴保護”原則,維護有序競爭秩序、保障良好營商環境的決心。該案參照適用浦東新區法規審理,為今後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適用浦東新區法規積累了經驗、提供了樣本。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