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合商标与纯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看商评委裁定思路
————对比第53077784号、第53064908号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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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1 |
申请商标2 |
引证商标1 |
引证商标2 |
申请号 |
53077784 |
53064908 |
27627699 |
35241236 |
商标图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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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2021-01-18 |
2021-01-18 |
2017-11-22 |
2018-12-11 |
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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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2019-12-21 |
申请人 |
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山东力晚志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西安益合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别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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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5 |
冲突群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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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 |
广告;广告宣传;户外广告;广告代理;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空间出租 |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空间出租,广告代理,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 |
广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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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 |
市场营销 |
市场营销 |
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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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8 |
(2)寻找赞助 |
(2)寻找赞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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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寻找赞助;(3)销售展示架出租 |
非冲突群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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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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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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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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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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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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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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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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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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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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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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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决定:
1、第53077784号: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41236号“益立圈及图”商标、第27627699号图形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第53064908号: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组合商标及纯图形商标同时申请,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同时做驳回复审,驳回复审的结果完全相反。纯图形商标复审失败,组合商标复审成功。
从商评委的裁判结果,大概可以看出,今年的评审案件在相同近似的标准上稍微宽松,图形部分不是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文字部分的显著能够增加商标整体的识别性,会更多考虑在市场上消费者对商标的呼叫。
【办案启示】
由于图形商标的主观性较强,查询的准确度不如文字商标,如果客户非常想要图形,但是查询结果不好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建议提出组合商标的申请,加入显著性强的文字部分,即便申请阶段遭遇驳回,复审争取的成功性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