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及一百四十条,香港特区政府得自行制定适当的政策,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基于此,香港特区设有独立的专利制度。就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予专利的发明而言,其无法自动在香港特区获得专利保护,而须通过“再注册”制度申请转录标准专利保护。然而,在“再注册”制度下,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处长仅就转录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是否已根据法定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和支持文件)。换句话说,提出转录标准专利申请及专利的批予,须以在香港特区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的申请及其所批予的专利为基础。
为确保香港特区的专利制度能与时并进,推动本地创科发展,香港特区政府于2019年12月19日推出了原授专利制度,作为“再注册”制度以外的另一申请途径。在原授专利制度下,申请人无须先在境外进行专利注册程序,便能够直接在香港特区提出申请以获取最长为期20年的专利保护。专利注册处处长会就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若申请符合形式上的规定,且寻求保护的发明满足可享专利性的要求,便可获批予标准专利。
自原授专利制度推行以来,专利注册处接获来自内地申请人提交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呈持续上升态势。同时,专利注册处亦关注到来自内地的有关原授专利制度的一般查询亦日益增多。可见,原授专利制度在内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便于内地申请人了解和熟悉原授专利制度下的审查标准及相关规定,本文将基于香港特区《专利条例》(第514章)、《专利(一般)规则》(第514C章)及知识产权署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引》,浅谈香港特区原授标准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及特点,藉此为有意申请原授标准专利的人士提供参考。
二
形式审查
1
提交日期的设定
2
优先权的附加
三
实质审查
1
新颖性
2
创造性
(a)(i) 识别理论上“擅长有关技术的人”;
(a)(ii) 识别该人所具备的相关公知常识;
(b) 识别涉案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概念,或在此识别不能轻而易举地作出的情况下诠释该权利要求;
(c) 识别被援引为构成“现有技术”一部分的事项与权利要求(或所诠释的权利要求)中的创造性概念之间的差异(如有的话);以及
(d) 在未获悉所声称具有权利的发明的情况下,审视这些差异对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而言是否构成明显的步骤,或是否需要任何程度的发明。
3
诊断方法
4
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及审查
5
权利要求必须清楚
四
批予后的修订
根据《专利条例》第46条,专利所有人(等同于“专利权人”)可向法院或专利注册处处长提出对原授标准专利的说明、权利要求及绘图进行修订。同时,所作的修订不得扩大在提交的申请中已披露的事项,亦不可扩大该专利所赋予的保护范围。然而,《专利条例》并未就修订方式进行限制,这就为专利所有人对其专利保护范围的修订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及灵活性。
五
汇总
为方便读者,在此对上述内容进行列表汇总。
六
结语
凭借国家的坚定支持,以及香港特区多年来在 “一国两制”下建立的坚实基础和竞争优势,包括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独立的司法系统、稳健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单低税制、成熟的金融市场、高度发展的专业服务、高质素的人力资源、自由开放和规范的营商环境、与内地的紧密联系等,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建设香港特区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为知识产权提供强而有力的保护,作为鼓励创新、科技发展和创意的基石。
原授专利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方便、直接和快捷的途径,以取得长达20年的专利保护。在该专利制度下,申请人可以直接于香港特区提交相关申请,不仅可以迅速取得最先提交日期,在适用的情况下亦有助减省获取标准专利所需的成本和时间。原授专利制度不仅推动香港特区创科发展,申请人亦可依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弹性选择使用直接且便捷的原授专利途径为其创科成果提交申请,以取得香港特区专利保护。
通过以上介绍,望能够为有意在香港特区申请专利作为其多元化、国际化战略选择的申请人提供借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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