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通报(三)
为积极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监督职能,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坚决同一切行业不良竞争、发展乱象作斗争,持续推动行业警示教育工作,加强以案释法,警示行业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案件沉痛教训,现通报近期已作出处理的行业自律案例,发布第三期行业自律警示案例。
本次发布两件案例分别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转包案件、泄露委托人秘密;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及转包案件、泄露委托人秘密的案例主要表现为专利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人委托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后,该专利代理机构负责承办案件的专利代理师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委托人的技术交底材料转包另一家代理机构进行撰写,另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技术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未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通过“自行发挥完善”完成了第一稿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由于委托人认为该第一稿文件与其实际材料不符,该机构重新帮助委托人撰写发明专利申请并以承办案件专利代理师的名义进行了提交。同时告知另一家专利代理机构第一稿文件不要了,由另一家专利代理机构自行处理,于是另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将上述专利申请文件以其他申请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密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授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其中一家专利代理机构的行为还违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实施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以上行为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悖,严重损害行业内的信任关系,影响委托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合作。
第二个案例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是:专利代理机构就具体案件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客户,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声誉,实施了“就具体案件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客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委托人的反感,破坏了专利代理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整个专利代理行业的声誉。
本次通报的两类违规行为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各项规定,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通报案例中专利代理机构和涉案人员的行为反映出专利代理机构内部管理长期存在的风险和漏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缺乏足够的学习和认识,执业行为随意,缺乏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没有真正做到对委托人负责。协会对于上述违规行为的处分和严肃处理,旨在有效打击各类影响专利代理行业市场秩序的行为,推动专利代理机构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与引导,切实发挥机构自治的职能,共同为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赋能。
近期,协会正式发布了《专利代理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依据新颁布的行业法律法规进行了适应性修订,特别针对新兴专利代理业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广大专利代理机构要切实利用好《指南》,使《指南》能够真正帮助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来实现良性竞争。
希望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以案为鉴,深刻汲取行业典型案例中的教训,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树牢底线思维和红线思维,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各地方协会认真组织学习警示案例,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如有良好学习示范案例请及时报送协会。
联系邮箱:mail@acpaa.cn
附件: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警示案例(三).docx
一、关于给予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田X飞、周X佳、日照市X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及廖X佳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
1.XX所2021年7月15日接受投诉人委托签订1份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双方均应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有关知识产权、技术、市场信息等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021年7月27日收到委托人提交的《一种利用波频能量共振技术治理污水及提高水产养殖效益的设备》的技术交底材料后,指派时任XX所合伙人、专利代理师的周X佳负责撰写。2.未经委托人同意,周X佳于2021年7月29日将委托人的技术交底材料转予XXXX所业务员孔某某,并以500元的价格委托XXXX所为其整理及撰写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3.XXXX所技术人员根据交底材料进行查阅及分析后,认为交底材料较为概括,没有技术构思、具体细节和作用机理,发明创造无法实现,但在未获得补充的技术交底材料,也未进一步与专利发明人或申请人进行技术沟通的情况下,XXXX所通过“自行发挥完善”完成了第一稿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4.XXXX所2021年8月5日将撰写后的第一稿专利申请文件发送周X佳后,周X佳将其提交至XX所。5.XX所将第一稿转予委托人后,委托人认为该第一稿文件与其实际材料不符。之后XX所重新帮助委托人撰写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21年9月27日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署名专利代理师周X佳。6.周X佳在委托人对第一稿不满意的情况下,告知XXXX所其帮助撰写的稿件“不要了”,由XXXX所自行处理。7.XXXX所将上述专利申请文件以申请人朱某某名义,于2021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202110906009.9,署名专利代理师迟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8.经本会与迟某确认,其不认识也从未联系过申请人朱某某,涉案专利申请文件是XXXX所合伙人指派实习人员或助理办理涉案专利的申请事项并审核后,交给XXXX所流程人员通过迟某端口申报。9.廖X佳于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在XXXX所执业并担任机构负责人。
协会认为,XX所周X佳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周X佳案发时作为XX所合伙人和专利代理师,其承办涉案专利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XX所对其违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同时,XX所对于上述违规执业行为还存在疏于管理、严重失职等情况,作为XX所负责人的田X飞亦负有责任。XXXX所相关执业行为违反了2021年3月1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关于坚决打击各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的规定。同时,相关执业行为还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第二十六、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廖X佳作为案发时XXXX所负责人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分别给予XX所、周X佳以及田X飞,XXXX所以及廖X佳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同时,协会将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二、关于给予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申X霞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一)基本案情:2024年5月21日XX公司员工胡某通过邮件的方式主动联系北京某专利代理机构的客户,告知其由该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一项名为“一种纸筒原纸生产用纸浆搅拌装置202110881709.7”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并且XX公司员工在与该专利代理机构客户联系过程中使用了评价、贬损该代理机构的表述。
协会认为,XX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申X霞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相应责任。
(二)依据及惩戒:协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XX公司和申X霞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同时,协会将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文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