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中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是什么?

2017-07-20

关于职务发明和申请专利的主体。从申请专利的主体来看,两岸亦差不多,即主要指法人和自然人。

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来看,台湾专利法第7条规定:“受雇人于职务上所完成之发明,新型或新式样,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雇用人,雇用人应支付受雇人适当之报酬。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应当说,和大陆的职务发明制度也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台湾有一项规定有特色,即规定发明完成后,发明人应当通知雇主,雇主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明确表示是否主张该发明为职务发明。如果雇主在6个月内没有主张,该发明就归发明人所有了(台湾专利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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