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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种专利的审查程序。台湾的三种专利,仅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且也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
提出实质审查的期限也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年,满18个月进行公布,但根据台湾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提出实审请求的人是任何人,而不是大陆规定的限于专利申请人。如果经审查,发现发明专利申请不具有专利性,也要驳回专利申请,即作出“不予专利”的“审定决定书”。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该审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再审查请求(台湾专利法第46条),相当于大陆的复审程序。如果再审查认为应当维持的,则作出“再审查审定书”,相当于大陆的复审决定书。对“再审查审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台湾经济部提出“诉愿”(行政复议请求),或者向台湾受理知识产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1)。而台湾对新型专利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和大陆一样,只进行形式审查。授权后,新型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时,要出具技术报告。而台湾对外观设计专利,即新式样专利,则是进行实质审查,但不采取迟延审查制,而是形式审查后即进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授予新式样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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