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燁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教授
近年來,人工智能(AI)等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在給知識產權制度帶來嚴峻挑戰的同時,也在深刻影響知識產權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二者共生演進、雙向賦能、融合發展。在此背景下,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五五”規劃》(下稱《規劃》)專門設立“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雙向賦能工程”(下稱“雙向賦能工程”)專欄,壹方面,通過知識產權促進人工智能創新,為人工智能發展提供要素保障、創新激勵與權益保護;另壹方面,強化人工智能技術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應用,以人工智能技術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以實現二者雙向躍遷的系統性發展。上述工程的設立,是以系統思維統籌推進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高質量發展的創新實踐範式,是新時代中國知識產權事業的創新舉措。推進“雙向賦能工程”建設,必須明確其建設方向、基本方法和底線思維。
以“人工智能法律實踐”與“法律人工智能實踐”指引建設方向
“雙向賦能工程”根植於“人工智能法律實踐”與“法律人工智能實踐”兩種樣態,前者是指法律調整AI驅動型社會關系的過程;後者是指將AI應用於司法、行政執法和法律服務等的實踐活動,以優化相關工作,例如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行政裁決智能化、數字化建設,提升在線識別、實時監測、源頭追溯能力,運用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做好高校、科研機構高價值專利篩查和企業匹配對接工作。樣態不同,建設方向也有差異。
從人工智能法律實踐的建設方向看,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建構邏輯服從於壹般性的商品經濟形態,人工智能作為新質生產力的重要範疇,持續催生大數據流通交易、人機協同創造、AI-Agent知識生產服務等新型數字生產關系,也給知識產權制度的構建邏輯帶來嚴峻挑戰。例如,大數據是人工智能叠代的基礎要素,其產權配置方案需要適應數字生產關系的特征。另外,傳統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形大多排斥“商業性使用”,但產業視角下的數據訓練很難脫離商業範疇,需要深入思考商業性要素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地位。再如,創作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事實行為,是人類以創作工具(生產資料)為基礎展開精神生產活動,以傳統創作範式對人機協同創作和權利歸屬進行著作權法評價的同時,也需要思考AI驅動型生產關系的特殊性。基於此,《規劃》明確提出,要完善算法、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與平臺經濟發展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將人工智能法律實踐作為指引知識產權制度創新的重要方向,持續夯實知識產權賦能人工智能產業的規範基礎。
從法律人工智能實踐的建設方向看,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應用愈加廣泛深入。例如,運用人工智能開展研發智能導航、專利申請智能輔助、供需對接智能匹配,提升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水平;研發知識產權服務智能體,提供專利預審、商標註冊審查、圖形商標對比檢索等知識產權服務;優化完善海關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智能甄別模型;構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AI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根據類案特征進行智能甄別,提高知識產權檢察質效;以電子商務平臺治理規則與註意義務規範為基礎,搭建網絡平臺知識產權侵權AI監測系統,實現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敏捷治理”。基於此,《規劃》明確提出,要強化人工智能技術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應用,意在以法律人工智能實踐激活知識產權全鏈條活力,實現人工智能賦能知識產權制度運行的效率躍遷。
以統籌“立法與司法”“實體與程序”“國內與涉外”為基本方法
統籌立法與司法。壹方面,應註重通過立法方式完善相關制度體系,例如完善人工智能領域專利審查規則、設立人工智能數據訓練合理使用條款等,明確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數字領域外觀設計保護客體,適時調整動態圖形用戶界面提交規則;另壹方面,也應註重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技術緩沖帶”功能,例如,深入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版權註意義務、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版權性判定的司法規則,發揮解釋論方法對人工智能的柔性規制作用。
統籌實體規範與程序機制。壹方面,實體規則的完善應確保程序機制同步升級,在完善人工智能時代知識產權實體規範的同時,相應的登記、審查、侵權與救濟程序需協同完善;另壹方面,人工智能賦能知識產權全鏈條的過程會反向推動實體規則的程序化適用,例如如何將知識產權侵權認定規則與人工智能侵權分析模型銜接,構建“實體規則算法化適用”的程序智能體。
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壹方面,通過國內法治實施,對人工智能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布局能力、跨境侵權糾紛解決能力、高價值專利培育能力、商標品牌建設能力、海外風險防控能力進行培育,是中國人工智能企業“走出去”的核心底氣;另壹方面,要從涉外法治視角出發,積極參與全球AI知識產權治理,統籌推進AI知識產權領域國際合作和競爭。
以“制度約束技術”與“技術約束制度”的觀念劃定底線思維
推動“雙向賦能工程”落到實處,不能將“賦能”簡化為提升或促進,還應認識到其另壹層含義,即限制或約束功能。壹方面,知識產權制度對人工智能發展具有剛性約束作用。邁入經濟高質量發展新階段,知識產權制度應確保在理性、法治與倫理軌道上促進技術與產業發展,防止人工智能進入粗放式的“野蠻生長”狀態。例如,要強化人工智能專利倫理審查,尤其是自動駕駛、生物識別等高風險領域的人工智能專利;再如,人工智能的發展衍生了數據爬取、破壞技術措施等違法行為,應通過綜合運用民法典、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單行法矯治人工智能發展中的異化現象。此外,在人工智能賦能專利智能審查的過程中,必須限制人工智能發揮主導性作用,否則容易對專利審查的行政正當性與授權實質標準等產生巨大沖擊,甚至影響專利審查的公信力。另壹方面,人工智能對知識產權基本理論的“守正”具有反向約束作用。人工智能的高度自主性、創造性與生產性挑戰著知識產權“主客體二分”的基本原理。近日,某教育學領域權威期刊整期刊發了多篇由DeepSeek、Gemini等生成式AI署名為第壹作者的學術論文,這種由AI擔任原始作者並由AI行使署名權的舉措與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並不相符,值得關註。
《規劃》在國家層面提出了“雙向賦能工程”的發展構想,未來需要不斷提煉與豐富雙向賦能工程的法治實踐路徑,實現政策指引、制度安排與具體實踐的有機統壹與協同互促。(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