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時侵權糾紛中被告鑒定費的負擔

2026年09月07日
專利無效時侵權糾紛中被告鑒定費的負擔

——(2023)最高法知民終2221號




裁判要旨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如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被人民法院先行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侵權訴訟中產生的鑒定費用壹般可以由原告負擔。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後,原告可在另行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對該鑒定費用壹並主張賠償。




關鍵詞




民事 侵害發明專利權 宣告無效 先行裁駁 鑒定費用負擔




基本案情




深圳市韶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韶某公司)訴稱:其系專利號為20171018****.7、名稱為“骨傳導揚聲器”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深圳市凡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凡某公司)侵害了涉案專利權,請求判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並賠償韶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



凡某公司辯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僅從被訴侵權產品不能直觀看出其是否具備涉案專利相關技術特征,需要經過鑒定才能確認。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案是現有技術。

法院經審理查明:凡某公司當庭確認其實施了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但否認被訴侵權產品由其制造。雙方當事人均提出鑒定申請並分別預繳鑒定費58000元,經鑒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凡某公司的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

壹審法院於2023年8月11日作出民事判決:壹、凡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韶某公司專利號為20171018****.7、名稱為“骨傳導揚聲器”發明專利權的產品;二、凡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韶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合計10萬元;三、駁回韶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800元,鑒定費116000元,均由凡某公司負擔。上述受理費韶某公司已預繳,鑒定費韶某公司已預繳58000元,凡某公司已預繳58000元。經當事人同意,凡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韶某公司預繳的部分逕付韶某公司。

凡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案壹審判決作出後,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4年2月8日作出第56582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終2221號民事裁定:壹、撤銷壹審民事判決;二、駁回韶某公司的起訴。韶某公司預付的58000元鑒定費用,由其自行承擔;凡某公司預付的58000元鑒定費,由韶某公司負擔,韶某公司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凡某公司。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依據上述規定,鑒定費屬於訴訟費用的範疇,應當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之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專利侵權訴訟中因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人民法院先行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系基於原告請求保護的權利基礎處於不穩定狀態,原告應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訴訟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鑒定費用均應由原告負擔。如後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原告可在將來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將前序訴訟中的鑒定費用作為賠償依據另行主張。鑒於本案訴訟系韶某公司提起,韶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基礎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過錯在於韶某公司,其應對此承擔訴訟不利的結果和責任。韶某公司預交的58000元鑒定費應由其自行負擔;凡某公司預交的58000元鑒定費用亦應由韶某公司負擔。如後續涉案專利權經專利行政訴訟被維持有效,韶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鑒定費用可在未來其對凡某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作為賠償因素另行主張。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2條、第29條、第30條


附:判決書



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知民終2221號



上訴人(壹審被告):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

法定代表人:詹某凡,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帥佳麗,廣東理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壹審原告):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守濤,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2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壹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2022)粵03民初26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3年10月2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壹審法院於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某2公司的起訴。某2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某1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某2公司專利號為201710184303.7、名稱為“骨傳導揚聲器”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的產品;2.某1公司賠償某2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某1公司負擔。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2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涉案專利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2、6,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保護範圍,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的保護範圍。某1公司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某2公司請求某1公司停止侵權,於法有據,予以支持。現有技術方案並未公開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某1公司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壹審法院不予支持。壹審法院判決:“壹、被告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原告專利號為201710184303.7、名稱為‘骨傳導揚聲器’發明專利權的產品;二、被告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合計10萬元;三、駁回原告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給付義務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800元,鑒定費116000元,均由被告負擔。上述受理費原告已預繳,鑒定費原告已預繳58000元,被告已預繳58000元。經當事人同意,被告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原告預繳的部分逕付原告。”



某1公司不服壹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令:1.撤銷壹審判決,改判駁回某2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壹審、二審訴訟費由某2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壹)壹審判決認定某1公司的侵權行為持續至2021年6月1日之後,從而適用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屬法律適用錯誤。(二)涉案專利已被案外人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涉案專利權效力狀態不穩定。(三)被訴侵權產品銷量及獲利均較低,壹審判賠金額過高。



某2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審理查明:本案壹審判決作出後,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4年2月8日作出第56582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之規定,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於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本案中,某2公司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裁定駁回某2公司的起訴。如果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無效的行政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最終被維持有效,則某2公司可以另行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關於本案鑒定費用的支出,某2公司向壹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並預交了58000元鑒定費,壹審法院同意某2公司的鑒定申請,鑒定事項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6的保護範圍。鑒定結論為:對比物包含涉案專利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2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但缺少修改後的權利要求6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某1公司壹審時辯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施的是現有技術,亦向壹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並預交了58000元鑒定費,壹審法院同意某1公司的鑒定申請,鑒定事項為:某1公司提交的AfterShokzBLUEZ2AS500型號骨傳導耳機是否公開了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修改後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6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鑒定結論為:對比物缺少被訴侵權產品相關技術特征。在鑒定意見的基礎上,壹審法院認定某1公司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



關於鑒定費用的負擔,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依據上述規定,鑒定費屬於訴訟費用的範疇,應當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之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專利侵權訴訟中因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人民法院先行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系基於原告請求保護的權利基礎處於不穩定狀態,原告應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訴訟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鑒定費用均應由原告負擔。如後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原告可在將來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將前序訴訟中的鑒定費用作為賠償依據另行主張。本案中,首先,因涉案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依法應裁定撤銷壹審判決並駁回某2公司的起訴。其次,鑒於本案訴訟系某2公司提起,某2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基礎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過錯在於某2公司,某2公司應對此承擔訴訟不利的結果和責任。再次,某2公司預交的58000元鑒定費應由某2公司自行承擔;某1公司預交的58000元鑒定費用應由某2公司承擔。最後,如後續涉案專利權經專利行政訴訟被維持有效,某2公司因本案支出的鑒定費用可在未來其對某1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作為賠償因素另行主張。



本案系因二審程序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而改判,壹審判決不構成錯誤裁判。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壹、撤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263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壹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退還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上訴人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預繳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予以退還。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預付的58000元鑒定費用,由其自行承擔;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預付的58000元鑒定費,由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原曉爽

審 判 員 吳紅權

審 判 員 馬清華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瑞

書 記 員 劉月晨

(原標題:專利無效時侵權糾紛中被告鑒定費的負擔)

來源:IPR誒aily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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