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被訴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不能以被訴侵權內容系人工智能生成為由免除相關主體責任

2026年09月14日
最高法相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答記者問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民三庭庭長李劍、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出席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姬忠彪主持。

問:我們註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立足當前熱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對人民群眾關切、人工智能產業關心的問題予以回應。請問,在具體內容安排上,《意見》是如何妥善處理權益保護和創新發展之間的關系的?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會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級別會議開幕式上發表主旨講話時指出,始終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把握人工智能發展趨勢和規律,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應用規範、倫理準則,確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讓人工智能這匹千裏馬既跑得快又跑得穩。《意見》緊緊圍繞“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展開,既註重依法規制濫用惡用人工智能的違法亂象、加強數字時代民生權益司法保障,又旗幟鮮明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為人工智能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具體而言:

在民生權益保障方面,《意見》主要作了如下規定:第壹,加大人格權益司法保護力度。當前,AI換臉、AI仿聲、“網絡開盒”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社會各界高度關切。為此,《意見》對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聲音權益等行為的責任追究作出了明確規範,以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範、引領功能,促進人工智能向上向善。第二,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大規模、高質量的訓練數據是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基石。為平衡、兼顧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與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意見》根據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明確為人工智能模型訓練,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且個人未明確拒絕的,壹般不認定為侵權。但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個人同意。第三,依法規制“大數據殺熟”“仿冒名人帶貨”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近期,AI算法引發的“大數據殺熟”屢被曝光,“仿冒名人帶貨”也倍受關註。我們不能奢求消費者都“火眼金睛”,法律必須及時亮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此,《意見》明確,針對同壹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帶貨”且構成欺詐,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支持創新發展方面,《意見》主要作了如下規定:第壹,準確把握涉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避免在人工智能技術與產業尚處發展初期就承擔過重責任而影響創新的積極性。《意見》明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法律責任,除法律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二,嚴格依法認定“人工智能產品”,避免產品責任泛化。《意見》明確,應當嚴格依據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的定義,將人工智能產品限定為以實物為載體的產品,比如智能機器人、自動駕駛汽車等,將沒有實物載體的人工智能服務排除在外。第三,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處理涉人工智能的刑事案件。《意見》壹方面強調,對於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侵犯公民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堅決依法嚴懲;另壹方面要求,對於在人工智能研發、應用中的創新性行為,要依法審慎處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外,如陶副院長在前面介紹的,《意見》對依法妥善審理涉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作出了專門規定,有關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在法治軌道上支持創新發展的理念。

問:當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引發的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頻發,引發廣泛關註。請問,《意見》關於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處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意見》第12條至第16條是專門針對涉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作出的規定,其中第12條就您提到的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問題給出了指導意見。“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權利歸屬以及開發者、經營者、使用者權責認定規則。國務院最近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五五”規劃》進壹步強調,完善適應人工智能發展的版權制度。《意見》落實中央有關部署,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具體情況有三個方面:

壹是明確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害著作權案件中認定相關主體責任的考慮因素。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權行為涉及人工智能技術開發者、提供者和使用者等多方主體。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被訴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不能以被訴侵權內容系人工智能生成為由免除相關主體責任,而應當堅持責任承擔與控制能力、註意義務相匹配。關於控制能力、註意義務的確定,壹般要綜合考慮涉案人工智能的技術和商業模式特點、當事人在內容生成過程中發揮的作用、相關訓練數據系由何方“投餵”、采取的必要措施、獲利情況等因素。在此基礎上,依法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侵權的主觀過錯及過錯程度,合理劃分侵權責任。

二是明確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害著作權糾紛的舉證規則。權利人主張人工智能服務開發者或者提供者侵害其著作權的,應當就侵權內容系由該人工智能生成、與其權利作品構成實質相似等初步事實舉證。由於人工智能技術具有復雜性和不透明性,有關證據非他人可以獲取。因此,人工智能開發者提出不侵權抗辯的,應當就模型的訓練數據來源、訓練過程、運行模式等事實舉證,必要時還應提供有關科學理論依據予以佐證。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在先作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與在先作品實質相似的作品,且沒有合理使用等免責事由的,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三是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近兩年,利用人工智能實施不正當競爭的糾紛日漸增多。經營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圖文、視頻、虛擬人物形象等,虛構流量和好評,甚至通過利用AI換臉虛構科普視頻進行虛假宣傳,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還嚴重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應當依法認定為構成仿冒侵權、虛假宣傳等。

需要說明的是,在《意見》起草論證過程中,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以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訓練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定性問題,意見分歧很大,認識還有待進壹步深化。因此,《意見》對這兩個問題暫不作規定。當前,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壹日千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下壹步,我們將繼續密切關註人工智能等新興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實踐中不斷認識和把握規律,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完善裁判規則,努力推動形成共識。

問:隨著人工智能加速叠代,深度偽造、智能采集、用戶畫像等技術的侵權門檻大幅降低,人格權益保護面臨嚴峻挑戰。剛才提到,《意見》對“AI換臉擬聲”“網絡開盒”等侵害人格權益的熱點問題作了規定,能否再具體介紹壹下?

答:人格權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我們強調,要以包容審慎的態度平衡人格權益保護與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但是,包容並不等於縱容、審慎也不等於放任。為回應社會關切、指導審判實踐,《意見》對濫用惡用人工智能技術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區分不同類型作出針對性規定。主要包括:

壹是依法規制“AI換臉擬聲”等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權、名譽權、聲音權益的行為。實踐中,反映最強烈的是AI深度偽造。比如,AI換臉技術可以無差別地“收割”所有人的肖像,普通人也可能成為深度偽造的“目標”;再如,使用AI擬聲技術,花幾元錢就能“偷聲”,效果足以亂真。近日,新聞媒體還起底了販賣“AI壹鍵脫衣”軟件和教程的黑產鏈條,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意見》第四條明確規定:未經同意利用人工智能處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識別該自然人的虛擬數字形象並使用、公開的,構成對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的侵害;未經同意使用自然人聲音作為訓練語料,模仿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生成可識別的合成人聲的,構成對聲音權益的侵害;操控虛擬形象、合成聲音實施不當行為或者發表不實言論、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依法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此外,針對社會關註的“AI復活逝者”現象,《意見》也專門作出規定,依法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

二是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網絡開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網絡開盒”“人肉搜索”是網絡暴力的突出表現形式,這不僅嚴重侵害受害人的隱私權,嚴重侵擾受害人的生活安寧,也會影響社會公眾的安全感,汙染網絡生態。當前,出現了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對特定自然人的電話號碼、網絡賬號以及社交媒體等公開信息進行追蹤、分析,獲取私密信息或者將所獲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開等現象,對此,《意見》第5條專門作出了規定。

三是明確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適用規則。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具有成本低、傳播快、影響廣、損害難以逆轉等特點,傳統的事後提起訴訟的救濟模式,不利於及時、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依法適用就尤為重要。為此,《意見》第8條予以明確。比如,受害者有證據證明其被AI換臉造“黃謠”,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責令網絡用戶停止有關侵權行為,也可以依法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損害的進壹步擴大。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當前,利用深度偽造等技術進行詐騙、侮辱、誹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現象時有發生。如果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嚴懲,追究刑事責任,對此,《意見》作出了專門規定。

問: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軟件被廣泛使用,相關民事糾紛也引發了社會關註。我註意到,對於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權認定,《意見》引入了“避風港規則”。對於這個問題,能否作壹個深入介紹?

答: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了“通知刪除規則”,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避風港規則”。簡單來說,就是壹個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比如,在網上發帖辱罵他人),權利人發現後,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屏蔽、刪除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合格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否則,就要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反之,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及時采取了必要措施,通常不需承擔侵權責任。

實踐中,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能否主張參照適用“避風港規則”,存在爭議。我們經研究認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雖然與傳統的網絡服務存在差別,但兩者在運行機理上也存在類似之處。比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同樣是將海量的信息組織起來提供給網絡用戶,大模型的生成結果取決於前期訓練數據、模型參數以及使用者輸入的提示詞等因素,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難以事先預知所有網絡用戶輸入的內容,加之生成內容的數量十分龐大,無法要求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對於生成的內容是否侵權進行逐壹預測、審查和攔截。但是,當人工智能因自身幻覺或用戶惡意誘導生成侵權內容後,經權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則應當、也有條件采取必要措施,由此可見,對於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具有參照適用“避風港規則”的正當性、合理性基礎。

為此,《意見》針對“AI幻覺”侵害人格權和用戶惡意誘導AI侵害人格權的責任認定作了規定,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內容侵害人格權益,經權利人通知,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停止生成侵權內容等必要措施的,應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通過輸入侵權提示詞等方式惡意誘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侵權內容並造成他人損害的,該網絡用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權利人通知,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停止生成侵權內容、屏蔽相關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權利人請求該網絡用戶、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規定符合技術發展規律、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體現了支持創新與依法治理的有機統壹,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壹致贊同。

問:人工智能的影響是全領域的,審判活動也會面臨新的風險挑戰。比如,有的訴訟參與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人工智能生成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提交前卻未作核實。對於這些利用人工智能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意見》是如何回應的?

答: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普及,訴訟參與人借助人工智能輔助訴訟的情況越來越常見。但是,人工智能只是輔助工具,訴訟參與人不得以“AI幻覺”、技術中立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訴訟參與人對其提交法院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應當甄別核實,確保其真實、準確。為引導社會公眾合理使用人工智能,預防虛假材料進入訴訟程序,切實維護司法秩序,《意見》從三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壹是依法懲治利用人工智能虛假訴訟。當事人利用人工智能自主學習、自主決策的特性,通過刪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特定指令輸入、選擇性結果呈現、對抗性幹擾等人為幹預或者誤導的方式,捏造案件事實進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偽造證據的行為。《意見》明確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處理,即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確規定訴訟參與人對人工智能生成的訴訟文書、案例檢索報告等負有核實說明義務。目前,人民法院已發現多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虛假案例,且當事人、代理人在提交法庭前並未作全面核實。今年1月,新聞媒體已對此類事件集中報道,人民法院案例庫也有入庫案例。在此基礎上,《意見》明確規定,訴訟參與人提交訴訟文書、案例檢索報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應當在提交法庭前認真核實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案例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在提交法庭時對使用人工智能輔助情況如實作出說明,並對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依法承擔責任。對此問題,域外司法同樣高度關註,我們註意到,有的國家專門發布指南,強調代理人對提交法庭的材料負有確保準確的責任。



文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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