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新規施行,企業側的六點行動建議

2026年09月18日
2026年7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新修訂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85號,下稱《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版《辦法》同時廢止。修訂後的《辦法》由15條擴展為6章24條,制度取向可以概括為壹句話:優先審查資源從“按申請數量分配”轉向“按創新價值配置”。



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優先審查從普惠性提速工具轉為精準加速通道,是壹項需要在立項、布局、申請、答復各環節預先安排的制度安排。本文梳理新規的三個核心變化,說明適用範圍,並從企業角度提出六條行動建議。



壹、新規的三個核心變化
其壹,從“領域符合”到價值證明。《辦法》第五條在五類可請求情形之外設置了統壹前置門檻——申請應當“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以及轉化運用前景”。舊規之下,說明技術屬於新興產業領域即具備請求基礎;新規之下,領域歸屬只是入口條件,創新實質與產業化前景才是決定因素。



其二,從“申請即推薦”到配額推薦。除涉外情形外,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各地方分配的數量進行審核(*新規施行前,部分省市在實務中已對優先審查請求作數量控制,各地規則與口徑並不壹致;本次修訂將推薦與名額安排在規章層面予以明確)。企業在提交請求之前,多了壹道地方把關環節,推薦工作規則、名額安排與材料要求構成材料準備的外部約束。



其三,從“程序加速”到責任倒查。《辦法》第八條首次規定四類壹般不予優先審查的情形,並明確了終止情形與信用後果:第二十二條規定,存在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請求人自行為認定之日起壹年內,不予受理其優先審查請求。




 二、哪些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優先審查不是對所有專利申請普遍開放的程序。企業判斷某個案件是否值得投入加急資源,可以先看三項條件:案件類型、所屬情形,以及提交形式與受理要求。



1.可以提出請求的案件
《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請求優先審查的案件包括:處於實質審查階段且未作出首次處理的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復審案件與無效宣告案件。“未作出首次處理”指審查員已開始審查並發出通知書,實務中涉及審查意見通知書、避免重復授權通知書、分案通知書等若幹類通知書,具體以受理部門認定為準。



2.案件還應當屬於下列情形之壹
(1)涉及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或者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2)涉及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3)已經產業化實施或者已經做好產業化實施準備,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4)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中國專利申請;

(5)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其他情形。



三、企業側的六點行動建議
1.把優先審查納入立項與布局決策,而非申請後的加急選項

《辦法》第四條要求發明專利申請在實質審查階段且審查員尚未作出首次審查意見時提出請求,“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再申請加速”的路徑已不可行。企業應在專利挖掘與布局階段同步判斷哪些技術方向具備請求條件與價值,把加急資源納入整體申請節奏,而非待案件進入實審後臨時決定。



2.提出請求前完成負面清單自查

《辦法》第八條的四類情形實務中觸發頻率不低:分案申請且原申請已被準予加快審查的;同日就同樣發明創造提交了實用新型申請的發明專利;已在相應程序中獲得優先審查或其他形式加快審查的;依據涉外情形提出請求但有證據表明明顯不具備授權前景的。其中第二項影響最大——“發明與實用新型同日雙申”與優先審查通道互斥,需在申請策略層面提前權衡。



3.建立“創新價值—產業化”證據臺賬

價值證明依賴日常積累,無法在提交請求前臨時組織。建議按案件建立三類材料的留存機制:研發過程材料,包括立項文件、研發投入記錄、實驗與測試數據;產業化材料,包括產品訂單、生產記錄、銷售合同、實施準備階段的投資與采購憑證;技術先進性材料,包括與現有技術的對比說明、檢索分析報告、第三方檢測或用戶驗證結論。第五條“已經產業化實施或者已經做好產業化實施準備”的認定,取決於證據的完整度與可核查性,而非說明文字的說服力。



4.為壹個月答復期改造流程,並在請求前完成權利要求定稿

新規將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調整為壹個月,逾期未答復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處理;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可能導致優先審查資格終止。據此應落實兩項安排:壹是明確審查意見的內部流轉最長時限、技術部門的確認責任人與涉外案件的翻譯資源,事前約定流程優於事後壓縮時限;二是在提出請求之前完成權利要求的調整與定稿,保護範圍的收放、從屬權利要求的層次設計壹次性完成。若申請在請求時仍處於技術方案與保護範圍待定狀態,其本身即不適合占用加急資源。



5.委托專業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以撰寫質量兌現通道價值

新規對申請文件“壹次成型”的要求顯著提高——答復期壓縮至壹個月、主動修改受到限制,意味著撰寫階段的缺陷在優先審查程序中幾乎沒有補救空間,權利要求的層次設計、說明書的支持性與公開充分程度,直接決定加速通道能否轉化為授權結果。企業在選擇代理機構時,宜重點考察其在高價值專利培育、優先審查與快速預審案件中的實務經驗,以及內部質量管控與節點管理流程。在知識產權工作從數量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專業代理機構的價值集中體現於撰寫前端對保護範圍與技術披露的精準把握,而非單純的程序提速。



6.材料真實性由企業最終負責

《辦法》第二十二條的後果明確:壹年內不予受理優先審查請求。產業化證據必須真實可查,不得以虛構實施情況、拼湊關聯訂單等方式換取加急資源。請求材料通常由多方協作完成,但申請人承擔最終責任;對代理機構形成的論證文本,企業應核實其事實基礎,不宜以文本的專業程度代替事實的真實性。



四、其他提示
1.提交形式

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者案件應當采用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方式。

2.程序紅線:壹個月答復期

發明優先審查案件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為壹個月;逾期未答復的,優先審查資格喪失,案件轉為普通程序處理。同時,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亦可能導致資格終止,擬走優先審查的申請應在提出請求前將權利要求體系調整到位。

3.各地實操存在差異
《辦法》要求省級知識產權局制定推薦工作規則。各地在推薦口徑、名額安排與材料形式等具體做法上並不完全壹致,部分地區在實務中可能還設有主體備案等前置環節。擬提出請求的企業,宜在準備材料前向所在地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確認當地要求。


結語
新《辦法》之下,優先審查是面向高價值專利的精準加速通道,也是專利工作高質量發展導向在程序制度上的具體落點。企業的工作重心應前移至申請之前:價值判斷前置、證據日常積累、流程預先安排、撰寫質量到位、誠信底線守住。申請成熟度與材料完備度,決定企業能否真正用上這壹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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