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后恶意复侵,仲裁高效维权|中一代理外观专利仲裁案全额支持违约金

2026年10月22日

一、案例简介

某制造业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曾因侵害该专利权在行政投诉阶段与客户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立即停止侵权,如再次实施侵权行为自愿承担每个案件30万元赔偿金,争议提交仲裁。和解生效仅9个月,客户在1688平台发现被告再次销售侵权产品。被告随后提出五项抗辩:合法来源、现有设计抗辩、专利无效、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产品销量为零无实际损失,试图全面逃避责任。中一代理律师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庭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第八条第二款,在仲裁程序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有效性进行个案评价。最终,仲裁庭全额支持30万元违约金及维权合理开支,驳回被告全部反请求,从立案到终局裁决仅约6个月。


二、案例详情

1. 客户类型/行业
制造业企业 / 拥有自主研发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2. 客户痛点/问题描述
(1)被告曾因侵害原告专利权在行政投诉阶段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立即停止侵权,如再次实施侵权行为自愿承担每个案件30万元赔偿金,争议提交仲裁;
(2)和解生效仅9个月,原告在1688平台发现被告再次销售侵权产品;
(3)被告随后提出五项抗辩:合法来源、现有设计抗辩、专利无效、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产品销量为零无实际损失,试图全面逃避责任;
(4)常规诉讼路径周期长,客户亟需快速、高效的维权通道。


3. 解决方案与过程
(1)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中一代理律师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避开常规诉讼的长周期。

(2)仲裁程序中直接评价专利有效性。仲裁庭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第八条第二款,在仲裁程序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有效性进行个案评价,省去了专利无效行政程序。

(3)论证惩罚性赔偿条款合法有效。关于30万元违约金,律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及《专利侵权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赔偿数额的应予支持”,并请求仲裁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摘要“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以及禧玛诺公司诉赛冠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先例,论证惩罚性赔偿条款合法有效。

(4)逐项击破被告五项抗辩。中一代理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现有设计、专利无效、违约金显失公平、无实际损失五项抗辩,逐一论证其不成立,最终仲裁庭驳回被告全部反请求。


4. 成果/数据
▶ 仲裁庭全额支持30万元违约金及维权合理开支,驳回被告全部反请求;
▶ 从立案到终局裁决仅约6个月,以“和解协议+仲裁条款”构建了重复侵权的快速维权通道;
▶ 仲裁程序中直接评价专利有效性,适用约定赔偿进行惩罚性赔偿,省去了专利无效与民事诉讼程序,极大缩短了结案周期。



三、案例意义

本案例展现了中一在专利侵权仲裁领域的创新维权能力。面对和解后再次侵权的恶意行为,中一没有选择常规诉讼路径,而是以“和解协议+仲裁条款”构建快速维权通道,通过仲裁程序直接评价专利有效性、适用约定赔偿进行惩罚性赔偿,在约6个月内实现终局裁决,全额支持30万元违约金。这一模式为制造业企业在面对重复侵权时如何以更低成本、更快速度实现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范本,也印证了中一“以策略创新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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