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以跨类商品类似认定与隐蔽使用定性,为OEM品牌维权提供裁判参考

2026年10月22日

一、案例简介

某户外旅行用品品牌,拥有第7类注册商标。合作多年的代工厂违反采购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擅自在1688平台公开销售印有客户商标的阀产品,侵权产品已流入下游制造厂商,造成市场混淆和商业机会流失。中一代理律师通过公证购买固定侵权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三项抗辩逐一击破——跨类商品是否类似、商标印在阀盖内侧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仅售10个是否算“样品”。最终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生产模具及全部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例详情

1. 客户类型/行业
户外旅行用品品牌 / 拥有第7类注册商标


2. 客户痛点/问题描述
(1)合作多年的代工厂违反采购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擅自在1688平台公开销售印有客户商标的阀产品;
(2)侵权产品已流入下游制造厂商,造成市场混淆和商业机会流失;
(3)被告提出三项抗辩:阀属第17类橡胶制品、与原告第7类注册商标不类似;商标印在阀盖内侧、消费者看不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仅售出10个系“样品”不算销售。


3. 解决方案与过程

(1)公证购买固定侵权证据。中一代理律师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固定侵权证据,确保侵权事实经得起司法审查。

(2)逐一击破被告三项抗辩:
a. 针对“跨类不类似”抗辩:以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的重合性论证跨类商品类似,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主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为参考不能机械适用;
b. 针对“隐蔽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抗辩: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论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完全可见,构成商标性使用;
c. 针对“仅售10个系样品”抗辩:以公开销售链接购买事实论证销售行为成立。


4. 成果/数据
▶ 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生产模具及全部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 二审维持原判;
▶ 跨类商品类似的认定与隐蔽使用商标的司法定性,为OEM合作模式下的品牌维权提供了有益的裁判参考。



三、案例意义

本案例展现了中一在商标侵权诉讼领域的专业攻防能力。面对代工厂的三种典型抗辩——跨类不类似、隐蔽使用非商标性使用、少量销售系样品——中一代理律师逐一拆解、精准击破,以功能用途与消费场景的重合性论证跨类商品类似,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可见性论证商标性使用,以公开销售链接购买事实论证销售行为成立。最终一审判赔、二审维持,为客户彻底排除了代工厂擅售带来的市场混淆与商业损失。本案关于跨类商品类似认定与隐蔽使用商标司法定性的裁判思路,为OEM合作模式下的品牌维权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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