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用新型審查趨嚴的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18年12月24日,《專利法》第四次修訂草案在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法重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對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質量提出了客觀需求。
2019年3月1日,《專利代理條例》,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強化監管,提升專利質量和運用水平。
2019年5月1日,《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強化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責任監管。
2019年5月,專利代理行業“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為期兩年的對專利代理行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整治。
2022年3月21日,《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任務清單第6條明確提出“推進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改革, 引入明顯創造性審查”。
(二)經濟背景
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
速度上——從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
結構上——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
動力上——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服務業發展及創新驅動。
專利作為壹項重要的經濟指標,其發展趨勢也需要與宏觀經濟發展保持壹致,即從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
經濟新常態對專利申請端、審查端、應用端、保護端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數量背景
2009-2018年,新型申請從30萬到200萬件左右,授權量從20萬件到154萬件左右;
2019年,新型申請226.8萬件,授權158.2萬件;
2021年,新型申請285.2萬件,雖然自2015年後首次出現下降,但授權量(312萬件),比申請量(285.2萬件)多26.8萬件。
中國的專利申請量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壹,甚至超過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主要國家的專利申請量的總和。
專利數量與國家的科技實力嚴重不匹配。中國實用新型占全世界95%以上,反觀日本、德國,其實用新型數量在減少。
壹定程度上,需要通過優勝劣汰進入質量發展階段。
(四)審查背景
2016年底,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
專利審查提升質量,避免不當授權,提供權利穩定可期的專利權。專利審查雙向傳導作用,向前促進科技創新水平,向後有利於專利市場價值發現。
國知局專利提質增效工程
壓縮審查周期(發明)為核心,穩步提升審查質量為重點,以促進高質量申請、運用和保護。專利申請的穩量提質,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
二、低質量專利申請
低質量專利申請,指那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技術創新,或者創新程度極低的申請,這些申請通常不是以獲得專利保護為目的,浪費社會資源,無益於經濟社會發展,也有損中國專利的國際形象。
(一)非正常申請
1.《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幹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1)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2)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3)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
拼湊的專利申請;
(4)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明顯編造的專利申請;
(5)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產品形狀、圖案或
者色彩的專利申請;
(6)幫助他人提交或者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壹項至第五項所述類型的
專利申請。
2.單位或個人故意將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分散提交;
3.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研發能力明顯不符的專利申請;
4.單位或個人異常倒賣專利申請;
5.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
6.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為。
以上“單位和個人”包括同壹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同壹實際控制人。
2018年,專利申請相關政策專項督查(資助調整;嚴厲打擊非正常申請)、聯合懲戒(非正常申請納入失信主體)、代理監管(代理機構監管和代理師監管)、強化簽名代理師責任。
(二)低質量專利申請的具體體現
• 相同方案重復遞交(為了湊數,方案大量拆分)
• 編造技術方案
• 抄襲技術方案
• 拼湊技術方案
• 文字註水(背景技術大篇幅復制、技術效果與技術問題對不上)
哪些被重點關註?
1.非正常申請工作組提供的相關低質量申請線索,以及初步審查中積累的有關發明人、申請人、聯系人(黑名單)線索。
2.申請的主題名稱為生活領域的常見物品名稱。
3.權利要求技術方案極其簡單或保護範圍過大、或者是現有技術的簡單拼湊。
4.說明書中發明內容、具體實施例和權利要求的內容基本相同(三位壹體)。
5.說明書附圖結構非常簡單或不符合制圖規範。
6.屬於低質量申請相對集中的重點領域,例如IPC分類A(人類生活必需)、B(作業、運輸)、F(機械工程)部下面的壹些小類。
7.短時間內集中提交的數量較大的批量申請,申請主題相近或撰寫方式簡單雷同。
(三)低質量專利申請的審查
1.對保護客體的審查重點:
(1)對涉及軟件程序的申請,只要能判斷其硬件部分系現有技術,所解決的問題是依賴軟件實現的,均不屬於對產品形狀、構造的改進,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
(2)對涉及材料的申請,其發明點僅僅在於材料本身、或者屬於單純材料的替換,均不屬於對產品形狀、構造的改進,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
(3)對僅涉及表面文字、符號、圖案、色彩的申請(例如建築平面設計圖),不考慮其是否解決技術問題,均認定其不是對產品形狀、構造的改進,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
(4)如果技術方案是已知技術的簡單組合並且沒有產生新的技術效果,或僅僅是要素關系變更並且所產生的技術效果與現有技術相同或相似,可以不用對比文件,直接以“明顯不是新的技術方案”為由,認定為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
2.審查方向:
(1)加強明顯新穎性審查力度。
(2)充分發揮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作用。
(3)加強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清楚的審查。
(4)加強對專利法第5條的審查。
(5)相同的發明創造 A9.1審查。
(6)實用性 A22.4審查。
(四)低質量專利申請的處理
1.處理低質量專利申請優先選用簡明且容易快速駁回的條款,如專利法第2條第3款、專利法第5條、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等;對明顯涉嫌低質量申請的案件,上述條款均不適用時,進行明顯新穎性檢索。
2.簡化審查通知書和駁回決定的撰寫。
3.盡量減少發通知次數。
三、實用新型未來舉措
(一)結合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增加對22條3款(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創造性的審查。
2018年12月,全國人大對專利法第四次修改進行了第壹次審議,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細則44條: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壹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相關法規的完善,更容易駁回低質量拼湊專利;保留實用新型審查周期快,授權相對容易的特點。無效宣告程序中對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幹規定(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壹般情況下可以引用壹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於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二)上線新系統,打擊低質量申請
形式缺陷智能審查,相似專利機檢推送,國內外專利附圖檢索功能。重點關註附圖相似的專利。
(三)同日申請專利政策調整
同日申請數量太多,客觀上增加了專利申請數量;壹種方案,審查兩次,消耗了審查資源。
同日申請新型授權後,發明4年後再進入實質審查,或者實用新型授權後增加壹段時間猶豫期,決定是否需要轉換類型為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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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優勢:授權快,侵權判定相對容易,更容易維權,創造性要求低,便於提高穩定性,適應當下國情,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會繼續保留這種制度。
註:文源整理自“實用新型審查”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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