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代理機構註冊,需提交以下資料:
(壹)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表》(附件6);
(四)辦公場地的證明材料;
(五)全部專利代理師的社保證明材料;
(六)廣東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廣東中心結合工作實際,對《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表》進行動態調整。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於印發《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規範專利預審申請行為,提高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效能,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工作指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26年4月17日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工作指引(試行)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發揮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廣東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規範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關於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92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規範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運行管理 高質量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知發保字〔2025〕3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申請專利之前,由廣東中心針對備案主體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提供預審服務,符合條件的可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通道。廣東中心遵循“公平公益、主體自願、優質高效、規範有序”的原則,對保護創新成果具有重要意義的專利預審請求“應收盡收”。
第三條 廣東中心專利預審部遵照公平、高效原則,負責廣東省相關產業領域的專利申請預審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的備案主體,是指通過廣東中心註冊備案審核,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備案的企事業單位等創新主體。本指引所稱的代理機構,是指在廣東中心完成註冊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 備案主體應當遵循守法、遵規原則,嚴格遵守《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承諾書》(附件1)等文件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預審工作的有關規定,廣東中心結合工作實際,對《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承諾書》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備案主體、代理機構應當恪守誠信、效率原則,積極配合廣東中心專利預審工作,保證專利預審工作規範有序、優質高效開展,確保有限的專利預審公共服務資源有效服務全省高質量創新保護。
第七條 廣東中心對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備案主體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預審相關業務,接受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在廣東中心註冊。
第二章 備案條件及流程
第八條 創新主體申請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
(壹)登記註冊地在廣東省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等;
(二)經營範圍屬於廣東中心預審服務產業領域;
(三)具有自主研發能力;
(四)具備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原則上已擁有1件以上作為第壹申請人原始取得的有效發明專利,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五)無惡意專利侵權、非正常專利申請、騙取專利資助等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創新主體在預審管理平臺進行註冊及備案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壹)《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附件2);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原則上需提供主要在職研發人員(3人以上)及聯系人近3個月的在該創新主體的社保繳納證明;
(四)主營產品或服務證明材料;
(五)研發創新工作相關證明材料;
(六)知識產權工作情況證明材料;
(七)廣東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廣東中心結合工作實際,對《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備案主體經廣東中心審核、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後予以公布。
第十壹條 創新主體的發明創造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或者涉及招商引資、鄉村振興重點項目的,創新主體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推薦,廣東中心審核,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後,可予以備案。
第三章 備案主體管理
第十二條 廣東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申請預審的相關規定,規範備案主體申請專利預審服務的行為,對不遵守規範的備案主體給予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資格或停止預審服務等處理措施。
第十三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壹的,暫停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半年以上:
(壹)壹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二)壹年內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提交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
(四)提交偽造、編造或變造的虛假材料,包括備案申請表信息填寫與真實信息不符,提交虛假的生產經營研發證明材料;
(五)預審合格後獲得授權的專利,專利權轉讓的須提交《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權轉讓報備表》(附件3),壹年內專利權轉讓2件及以上且均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不充分的;
(六)幹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四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的,暫停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壹年:
向廣東中心重復提交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受理過的申請(含實質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請)的。
第十五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壹的,取消在廣東中心備案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壹)壹年內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二)壹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多次提交偽造、編造或變造的虛假材料,包括備案申請表信息填寫與真實信息不符,提交虛假的生產經營研發證明材料;
(四)預審合格後獲得授權的專利,壹年內專利權轉讓5件及以上且均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不充分的;
(五)嚴重幹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六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壹的,停止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服務:
(壹)2次及以上向廣東中心重復提交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受理過的申請(含實質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請)的;
(二)對預審人員恐嚇、威脅、要挾等,影響預審工作的情形;
(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十七條 備案主體原則上壹個自然年內與未備案主體共同提交預審申請案件不得超過3件,重點企事業單位有聯合未備案主體提交預審申請案件超過3件需求的,可向廣東中心提交《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主體聯合未備案主體提交預審申請請求書》(附件4),經廣東中心審核後方可提交,未經審核的視為幹擾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備案主體自備案通過之日起兩年內未向廣東中心提交預審案件,視為放棄備案資格。
第十九條 備案主體應配備專人管理專利申請預審工作,賬號聯系人必須為本單位工作人員,且知曉專利申請預審相關要求,聯系方式必須為該聯系人手機號碼。
廣東中心不定期對備案主體註冊備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查,經核查存在信息未及時更新的,暫停預審服務,直至完成變更審核。
第二十條 備案主體應妥善管理預審管理平臺賬號及密碼,首次丟失賬號密碼的,備案主體可通過郵件發送證明材料至廣東中心找回;再次丟失賬號密碼的,備案主體相關負責人須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前往廣東中心現場核查後找回;對於再次找回賬號密碼後又丟失的,視為知識產權管理基礎薄弱,將被移出備案主體名單,且原則上壹年內不得再次備案。
第二十壹條 備案主體應根據廣東中心的要求配合完成備案相關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備案主體被暫停預審服務或者取消備案資格後,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和恢復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的書面申請,廣東中心視整改情況作出相應決定。備案主體處於暫停期或自取消備案資格之日起或自停止預審服務之日起,廣東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對已提交未審結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終止預審服務。
第四章 代理機構註冊條件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在廣東中心完成註冊後,方可接受備案主體委托,辦理專利預審相關業務。
第二十四條 代理機構申請註冊需滿足以下條件:
(壹)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及執業紀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成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於正常狀態,信用好,例如信用等級為A級及以上;
(四)簽署《優質服務保障高質量專利申請承諾書》(附件5),並履行承諾,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的質量審核機制、科學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制;
(五)具有壹定執業能力的機構,有穩定的隊伍和相對穩定的案源,例如成立滿五年或成立三年(含)至五年且執業代理師5人(含)以上或成立壹年(含)至三年且執業代理師10人(含)以上;本機構成立以來,至少代理過從申請到結案(包括授權和駁回案件)全流程的發明案件或無效、訴訟類案件等;
(六)代理機構及其備案代理師1年內未因違法代理行為受到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訓誡、警告的自律懲戒,3年內未因嚴重違法代理行為受到停業及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通報批評以上的自律懲戒,不存在不規範經營行為且未被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七)無尚未處理完畢的非正常專利申請;
(八)三年內無騙取專利資助、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誠信行為;
(九)無其他不良記錄。
第二十五條 代理機構註冊,需提交以下資料:
(壹)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表》(附件6);
(四)辦公場地的證明材料;
(五)全部專利代理師的社保證明材料;
(六)廣東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廣東中心結合工作實際,對《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表》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六條 廣東中心根據本指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代理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對不符合代理機構註冊條件的代理機構取消註冊資格。
第五章 代理機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廣東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申請預審的相關規定,規範註冊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的行為,對不遵守規範的註冊代理機構給予暫停預審服務、取消註冊資格或停止預審服務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壹的,暫停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代理服務半年以上:
(壹)壹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二)壹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案件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
(四)提交偽造、編造或變造的虛假材料,包括註冊申請信息填寫與真實信息不符,提交虛假的生產經營研發證明材料;
(五)受到行業協會訓誡、警告等自律懲戒的;
(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七)幹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二十九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壹,取消註冊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註冊申請:
(壹)壹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二)壹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案件有2件以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多次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
(四)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處罰的,或受到行業協會通報批評及以上自律懲戒的;
(五)多次提交偽造、編造或變造的虛假材料,包括註冊申請信息填寫與真實信息不符,提交虛假的生產經營研發證明材料;
(六)涉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壹,停止在廣東中心專利預審服務:
(壹)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行為且情節較為惡劣的;
(三)代理向廣東中心重復提交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受理過的申請(含實質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請)的;
(四)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註銷、吊銷、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的;
(五)對預審人員恐嚇、威脅、要挾等,影響預審工作的情形;
(六)存在專利代理嚴重違法、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騙取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費用、無資質代理等知識產權領域失信行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為;
(七)嚴重幹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八)涉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十壹條 代理機構連續壹年內未向廣東中心提交預審案件,視為放棄註冊資格。
第三十二條 代理機構被暫停預審服務或者取消註冊資格後,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和恢復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的書面申請,廣東中心視整改情況作出相應決定。代理機構處於暫停期或自取消註冊資格之日起或自停止預審服務之日起,廣東中心不再接受其代理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對已提交未審結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終止預審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廣東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廣東中心2025年2月20日印發的《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