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調解
業務詳情
  • 法庭審理前的調解,它發生在訴訟的初始階段,在被告應訴答辯後,開庭審理前進行。
  • 庭審前的調解開始於法庭正式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辯狀後。
  • 需要通過法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進行認真的分析、審查,壹般來說是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的民事案件。
  • 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嘗試啟動調解程序,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直接進行調解。


庭前調解的好處

法律效力與庭審調解的法律效力等同
庭前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後進行的,審判程序已經啟動,故庭前調解達成的協議、制作的民事調解書所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審判活動中的庭審調解是等同的。

形式靈活多洋、結案快捷
庭前調解不要求嚴格的程序。它可以是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調解、就地調解、信函調解等等,具有方法間便,解抉問題靈活、自由,方便當事人的特點。

提高效率
當事人之間通過自願協商的方式解抉民事爭議,不受訴訟階段的限制,從其自身的利益考慮,雙方會覺得切實可行、更利於糾紛的解抉。

減少成本
就壹些具體案件來說,為繼續進行訴訟所需的律師費、調查費、交通費等等的花費往往還大於最終判抉的所得利益,由此造成利益的實際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