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分”與“合”的角度談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策略

2022年12月12日
關鍵詞:外觀設計專利 申請策略

一 外觀設計專利的分類


根據專利法及細則和審查指南對外觀設計類型的規定,外觀設計的種類分為:單壹產品外觀設計、相似產品外觀設計、套件產品外觀設計、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局部產品外觀設計。

1.1 單壹產品外觀設計


《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進行了規定[1]: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進行了規定[1]: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單壹產品的外觀設計壹般通過提交產品或設計的六面視圖進行申請,其保護範圍也是通過提交的圖片進行限定,在侵權判定時,通過侵權產品與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比對,如果二者相同或相似,那麽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2],壹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通常認為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

1.2 相似產品外觀設計


《專利法》第三十壹條對相似產品外觀設計和成套產品外觀設計進行了規定[1]: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外觀設計。同壹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壹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對於相似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的時候要提交每壹個設計的六面視圖,壹份申請文件不能超過十項設計,每項設計均可以按照壹項獨立權利要求對待,在侵權判定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其主張的各項外觀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只要落入相似外觀設計中的壹項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即侵權[3]。

1.3 套件產品外觀設計


《專利法》第三十壹條(同1.2)對套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了定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4]:專利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所稱同壹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壹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對於套件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的時候要提交每壹個產品或設計的六面視圖,每項設計均可以按照壹項獨立權利要求對待,在侵權判定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其主張的各項外觀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只要落入成套產品中的壹項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即侵權[3]。

1.4 組件產品外觀設計


根據《審查指南》第壹部分第三章的規定[2]: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構成的壹件產品。分為無組裝關系、組裝關系唯壹或者組裝關系不唯壹的組件產品。對於組裝關系唯壹的組件產品,例如,由水壺和加熱底座組成的電熱開水壺組件產品;對於組裝關系不唯壹的組件產品,例如插接組件玩具產品,在購買和插接這類產品的過程中,壹般消費者會對單個構件的外觀留下印象,所以,應當以插接組件的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為對象,而不是以插接後的整體的外觀設計為對象進行判斷。對於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例如撲克牌、象棋棋子等組件產品,在購買和使用這類產品的過程中,壹般消費者會對單個構件的外觀留下印象,所以,應當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為對象進行判斷。


對於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的時候,組裝關系唯壹應提交組合狀態下的產品視圖,組裝關系不唯壹和無組裝關系,要提交每個構件產品的視圖;在侵權判定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專利設計的每壹個構件進行比對,原則上,只有每壹個構件相同或近似的才構成侵權,缺少部分構件或部分構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不構成侵權[3]。

1.5 局部產品外觀設計


《專利法》第三十壹條(同1.1)對局部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了定義,對產品的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對於局部產品外觀設計,在申請的時候要提交每局部產品或設計的六面視圖,通過虛線和實線對整體輪廓和局部分別進行表達;在侵權判定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其主張的外觀設計的局部設計部分進行對比,無需比較產品的其他部分,最終以局部設計的相同或相似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1.6 外觀設計產品匯總


通過對上述幾種外觀設計的論述,從產品的角度出發,基於“分”與“合”的思想,如圖1所示,壹個產品能分解若幹構件或者若幹局部;同理若幹產品可以合並壹起,構成若幹相似產品或者套件產品。



圖1


在詳細了解了單壹產品外觀設計、相似產品外觀設計、套件產品外觀設計、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局部產品外觀設計的情況下,從申請階段到維權訴訟階段,對不同的外觀設計進行歸納如下:





二 申請策略舉例


外觀專利的審查為初步審查,也就對申請階段要求比較寬松;但是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能否在確權階段保證專利權的穩定,在維權階段能否對產品進行有力的保護,其對申請階段提出了新的要求。


2.1 案例1





設計1與設計2相比,兩者的主要不同點在於[5]:右側圓柱形支架略有不同,對比設計的圓柱形支架上段三分之二處更細且靠近頂部略粗,涉案專利相應部位略粗且粗細較為壹致,對比設計的圓柱形支架下端三分之壹的頂部略呈圓臺狀,涉案專利為圓柱形。此外還有若幹更細微的區別。



在申請階段,代理人按照設計壹和設計二分別進行了申請,同日申請了兩份外觀設計專利,並授權;在確權無效階段,將設計二作為證據基於專利法第9條重復授權的理由將授權的外觀設計壹進行了無效。


通過上述案例,結合前面對不同產品外觀設計的區分,設計壹和設計二屬於二個產品,相似的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階段應該將設計壹和設計二放到壹份申請文件中進行申請,以規避專利法第九條重復授權的影響;對於相似外觀設計的判斷,也許不同人會有不同的判斷,但是基於相似外觀設計後期審查過程中有分案制度,如果在審查環節以不符合相似外觀設計的理由要求分案,那麽對前期作為相似外觀設計的誤判影響也不大;反而在確權環節,如果基於專利法第九條重復授權的理由被提出無效,那麽審查階段的分案通知書就是強有力的抗辯理由。


2.2 案例2

                               

圖3:涉案專利附圖


壹審過程中,原告主張淋浴噴頭的跑道狀出水面與原告的出水面設計相似,構成侵權。壹審法院認為,雖然二者跑道出水面相似,但是噴頭的手柄等其他部分存在差異,不構成相似設計不侵權。二審法院認為,跑道狀的出水面應作為重要的設計特征進行重點考量,在出水口的形狀上構成相似,其他差異對視覺效果不產生顯著影響,構成侵權。再審法院認為[6],雖然被訴侵權產品采用了跑道狀出水面,但噴頭及其各面過渡的形狀這壹設計特征在整體設計風格上呈現明顯差異,不構成侵權。


從“分”的角度考慮,可以分為設計1外殼、設計2出水口構件、設計3淋浴噴頭產品,還有不同組件的局部外觀設計,例如跑道狀的出水面,這些均可分出來單獨申請;從“合”的角度考慮,設計1外殼、設計2出水口構件、設計3淋浴噴頭產品均有若幹不同的相似外觀設計,設計1外殼、設計2出水口構件、設計3淋浴噴頭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從理論上,外殼和出水口構件均是淋浴噴頭的兩個構件,三者屬於組件外觀設計產品,但是基於組件外觀設計保護的局限性,申請人可以把組件外觀設計產品進行了單獨申請或者對跑道狀出水面進行局部外觀設計申請。


通過上述案例,結合前面對不同產品外觀設計的區分,如果只是作為壹個單獨的產品進行外觀設計申請,改變把手或者過渡面形狀均可規避,對後期的維權非常不利;如果作為組件外觀設計進行申請,其保護範圍與單獨的產品外觀設計申請是壹樣的;從外殼、出水口構件、淋浴噴頭產品或者局部外觀設計進行分,此時的關註點在於設計要點、設計要部,把握好設計要點才好進行分解,設計要點是指外觀設計與在先設計的主要區別,這些與現有設計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設計內容保證了外觀設計的創作高度。


2.3 案例3



                           

                                                                                             圖4



設計1為化妝品的蓋子,設計2為化妝品的容器,設計3為化妝品的蓋子和盒子組裝後的口紅產品;從“分”的角度考慮,可以分為設計1蓋子、設計2容器、設計3口紅產品,還有不同組件的局部外觀設計,這些均可分出來單獨申請;從“合”的角度考慮,設計1蓋子、設計2容器、設計3口紅產品均有若幹不同的相似外觀設計,設計1蓋子、設計2容器、設計3口紅產品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或者口紅與睫毛膏基於成套出售或使用可以作為套件產品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在申請過程中要規避專利法第9條重復授權的影響。



從理論上,蓋子和容器均是口紅產品的兩個構件,三者屬於組件外觀設計產品,但是基於組件外觀設計保護的局限性,申請人把組件外觀設計產品進行了單獨申請;在申請階段,代理人按照設計壹、設計二、設計三分別進行了單獨申請,同日申請了三份外觀設計專利,在每份外觀設計申請文件中均包含了若幹相似設計;在維權階段,不管是從蓋子、容器、還是組裝後的產品對設計進行了全方位的保護。


通過上述案例,結合前面對不同產品外觀設計的區分,設計1-3屬於壹個產品,如果只是作為壹個單獨的產品進行外觀設計申請,改變容器蓋或者容器均可規避,對後期的維權非常不利;如果作為組件外觀設計進行申請,其保護範圍與單獨的產品外觀設計申請是壹樣的;從蓋子、容器、口紅產品進行分,將三者的相似外觀設計進行合,形成了完整的外觀設計專利布局。




小結


由於外觀設計的審查為初步審查授權登記制,授權易,造成了在申請階段對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權利穩定性等因素考慮不足,影響後期的維權;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過程中,充分理解“分”與“合”的策略;當壹個商品單獨申請單壹產品外觀設計時,從“分”的角度考慮,能不能分解為組件外觀設計單獨申請或者局部外觀設計單獨申請;從“合”的角度考慮,是不是可以和其他外觀設計合在壹起作為相似外觀設計或者套件產品外觀設計合案申請;針對不同的產品或設計,把握設計要點,精準的“分”與“合”,爭取多項範圍合理、權利穩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更好的為產品或設計提供保護。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M],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
[2]專利審查指南[M],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M],知識產權出版社,2020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M],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
[5]復審無效決定書第6W112008號決定
[6]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號判決書


來源:IPR誒aily大灣區運營中心
編輯:灣區知識產權動態-子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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