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系統治理商標惡意註冊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全文
系統治理商標惡意註冊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
為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進壹步落實2023年全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部署要求,鞏固近年來打擊商標惡意註冊工作成果,全領域深化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治理,維護風清氣正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制定本方案。
壹、總體要求
(壹)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論述,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國內和國際,以推動實現知識產權“兩個轉變”為主線,以構建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商標註冊秩序為目標,以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治理體系完善和效能提升為重點,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健全依法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工作機制,強化制度和信息化技術支撐,最大限度壓縮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生存空間,有效防範化解商標領域重大風險,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人民立場。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頑瘴痼疾,緊盯薄弱環節,不斷優化商標註冊環境,使商標工作更好體現人民意誌、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持續提高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獲得感、滿意度。
堅持依法依規。註重運用法治的辦法補齊治理短板,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依法依規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給市場主體以穩定預期,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堅持系統集成。註重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聚焦解決商標註冊領域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梗阻、政策性創新等方面問題,努力在多重目標約束、多重利益考量下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推動形成更多疊加效應和更大治理效能。
堅持社會共治。註重發揮市場、政府、社會等各方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區域協作、公眾參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系統構建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治理長效機制,實現同題共答、齊力共治。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治理取得實質性進展,治理體系進壹步完善,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治理政策法規更加健全,治理主體權責明確,治理機制高效運行,形成有法可依、各方參與的多維壹體治理體系;治理能力進壹步躍升,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高效順暢,統籌協調有力有序,信息技術輔助能力顯著增強;治理效能進壹步提高,商標惡意註冊行為多發、易發、頻發態勢基本扭轉,市場主體、代理機構和社會公眾積極抵制商標惡意註冊行為,商標申請行為持續回歸理性,誠信註冊、強化使用、嚴格保護的良好商標註冊生態逐步形成。
二、完善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治理法律制度體系
(四)強化法律支撐。積極推進《商標法》新壹輪修改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制度的制修訂,加強不同位階法律規範之間的銜接。借鑒國際成熟做法,積極論證商標惡意註冊行為規制措施,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為打擊商標惡意註冊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五)健全審查政策標準。根據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階段性、領域性特點,及時制定調整有效管用的審查審理政策。針對問題頻發領域和審查審理轉讓環節,動態修訂《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加強商標惡意註冊治理難點問題研究,適時制定相關政策文件,依法探索創新審查規則。
(六)加大法律法規執行力度。嚴格執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幹規定》《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對惡意申請註冊的商標依法從嚴予以駁回、不予核準註冊、宣告無效、不予核準轉讓、不予質押登記。加強對違反禁用條款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的跟蹤處置,明知違法而繼續使用的,從嚴查處。對違法違規從事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依法予以查處,對於重復實施商標惡意註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並依法依規認定為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三、健全依法從嚴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工作機制
(七)充分發揮嚴厲打擊惡意註冊聯合工作機制作用。落實定期會商制度,跟蹤研判工作態勢、特點、規律,加強惡意註冊的原則性判斷標準和新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研究,推動解決《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幹規定》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八)完善線索排查機制。強化商標申請行為監測和數據統計,加強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排查預警,做到有效預防、及時發現、精準打擊。強化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線索排查歸集,完善違法行為線索舉報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增強社會監督作用。健全社會輿情監測、信訪事項辦理、商標審查審理等工作中的線索發現、核查、處置機制。
(九)完善部門協同機制。加強工作統籌協調與部門合作,完善商標註冊、商標管理、行政執法、司法部門之間的線索通報、案件研判、數據交換、信息共享等機制。充分發揮各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在線索發現、協助核查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各領域行業協會建立健全本行業商標註冊的自律機制。
(十)壓實地方屬地監管責任。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加強轄區內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防範、監測和處置工作,及時報告工作中發現的涉嫌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線索,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商標惡意註冊行為,落實轄區內商標代理、商標交易服務機構和平臺的屬地監管責任,嚴密防控、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外溢。
四、全領域深化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
(十壹)重點打擊重大不良影響和明顯帶有欺騙性的商標。完善重大不良影響商標發現報告處置機制,增加已註冊重大不良影響商標依職權無效宣告規則和實質審查、異議、評審程序快速處置規則。加大對明顯帶有欺騙性商標的打擊力度,防範和查處通過申請註冊商標實施虛假描述、誇大功能等欺騙誤導公眾的行為。突出源頭防範,持續完善商標審查禁用詞庫和指引詞庫,建成商標審查指引圖庫。加強禁用詞圖庫在商標申請環節的運用。及時發現、攔截和跟蹤處置重大不良影響和明顯帶有欺騙性商標的註冊申請及使用。持續通過快速駁回、依職權宣告註冊商標無效、通告曝光、行政處罰等手段實現對重大不良影響和明顯帶有欺騙性商標的重點打擊,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十二)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註行為。嚴格貫徹實施《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幹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在商標異議審查、商標無效宣告審理程序中采取提前審查審理、並案審查審理、重大案件口頭審理等措施,對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商標依法不予註冊或者宣告無效,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從事商標惡意搶註的行為人及從事違法代理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案件線索轉送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對於大量惡意搶註商標並轉讓牟利的,依法不予核準。
(十三)精準打擊商標惡意囤積行為。制修訂商標註冊審查、異議、評審、轉讓等程序認定商標惡意囤積行為的相關操作規程,制度化規範化開展商標惡意囤積行為的全流程打擊。完善商標註冊全流程貫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惡意註冊行為人重點監控名錄,實現商標惡意囤積行為的精準識別和定向處置。實施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自動並案審查和專職審查,進壹步提升打擊效能。開展囤積兜售型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整治。加大惡意囤積商標轉讓、質押行為規制力度,阻斷違法牟利途徑。探索運用穿透式審查思維,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跨流程數據共享,打通數據壁壘,有效應對商標惡意囤積行為隱形變異、花樣翻新問題。
(十四)壹體化治理商標註冊領域其他惡意行為。研究加快同日申請商標審查的有效途徑和方式,不斷壓縮同日申請程序被惡意利用的可能。加強同日申請商標的排查和甄別,對商標代理機構在同壹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轉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探索經履行告知義務後,在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撤銷審查中主動援引該商標壹年內在其他同類案件中提交的使用證據材料,減輕惡意重復“撤三”行為對商標權人造成的舉證負擔。強化打擊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為,對違法違規的註冊人和商標代理機構線索轉送相關部門予以查處,對偽造法律文件等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偽造地理標誌商標證明材料的,將違法線索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持續規範商標轉讓行為,對商標標誌具有特定指向性或特殊含義,轉讓後易誤導相關公眾或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不良影響的商標轉讓申請和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註冊商標並轉讓牟利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商標轉讓申請,依法不予核準。
(十五)依法治理濫用商標權行為。對於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濫用商標權進行惡意訴訟的商標註冊人,對其涉案註冊商標在無效宣告、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撤銷案件中依法從嚴審查審理,涉案註冊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所列舉情形的,依職權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十六)加大商標惡意註冊違法行為執法力度。與市場監管總局密切溝通,完善商標執法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央地信息互通和執法協作,及時向相關部門轉辦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案件線索,加大對地方案件查辦的業務指導和跟蹤檢查,將地方辦理情況納入行政保護績效考核。
(十七)著力加強商標代理監管。做好商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重新備案工作,嚴格落實備案條件和加強業務管理等各項措施。推進以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為重點的監督管理,強化從業人員備案實名制管理,完善簽名信息采集制度,切實將違法代理的責任落實到人。持續強化商標代理行業自律。
五、加強商標註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十八)建立健全商標註冊信用承諾制度。建立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信用承諾制度,明確適用範圍和信用承諾事項。對違反承諾的當事人,依法承擔不利的審查審理結果。對嚴重違反承諾,以欺騙等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當事人,依職權宣告其註冊商標無效,並依法列為失信行為。
(十九)強化商標領域信用監管。發揮信用監管的基礎性作用,加大對商標惡意註冊違法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開展商標領域信用監管,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發揮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作用,充分利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加大信息歸集、查詢、公示力度,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信用監管格局。
六、著力提升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治理能力
(二十)增強治理能力。加強工作力量整合,強化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項培訓,統籌商標惡意註冊治理與風險管控、審查審理提質增效等工作,進壹步提高防範應對重大風險的能力。
(二十壹)豐富治理手段。有效運用說服教育、約談警示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積極推動商標註冊與管理平臺立項建設,有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構建以信息化技術為支撐的現代化治理新模式,實現類案推送、結果比對、數據分析、瑕疵提示等功能,驅動制度創新和業務變革。研究優化商標規費標準,推動建立階梯規費制度,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完善統計監測工作機制,加強相關數據充分匯集、智能分析和有效利用,提高全領域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的精準度。
(二十二)嚴格依法治理。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堅持法律適用、法律責任壹視同仁,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大範圍更大力度公開商標審查決定文書,及時回應合理關切和訴求,提升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治理的規範性和公信力。進壹步規範裁量權行使,對法律法規規章中邊界模糊的原則性條款或者裁量幅度較大的彈性條款進行細化量化,促進法律正確統壹適用和標準執行壹致。
七、持續夯實以強化保護為導向的商標審查審理工作基礎
(二十三)進壹步提升商標審查審理質量。構建商標審查審理整體態勢分析體系和全流程質量監管體系,深化審簽制度改革,通過調整業務委托類型和委托任務量優化商標審查委托業務監管機制,嚴格執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和工作規程,最大程度防範和規制商標惡意註冊行為,以高質量的商標審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動力和創新活力。
(二十四)全方位提高商標審查審理效率。進壹步優化商標審查審理流程,精細化管理審查審理時限,以高質效的審查審理加快商標授權確權,加速釋放閑置商標資源。及時、準確公開商標審查審理進展,給予權利人對審查審理時限的清晰合理預期,不斷壓縮商標惡意註冊人獲利空間。
(二十五)探索實行差異化的審查政策。拓寬商標快速審查審理機制適用範圍,更加有效服務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局。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框架內有利於合法權利人的審查審理依申請案件暫緩、中止制度,降低惡意註冊商標對合法權利人造成的“重復申請”“窮盡法律程序”等困擾,降低合法權利人獲取商標專用權非必要的制度性成本。
(二十六)統籌好保護商標權與維護商標註冊秩序的關系。把握好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嚴厲打擊和遏制商標惡意搶註、囤積行為,又要準確把握商標權的私權屬性,防止隨意擴大打擊範圍,為市場主體品牌創立發展留有空間。精準區分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絕對事由和相對事由,既要對明顯違背商標內在價值、損害商標註冊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形成有效規制,又要對具有真實使用意圖、並已投入實際商業使用的註冊商標,以及註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形成穩定市場格局的註冊商標更為審慎地作出無效宣告的決定。
(二十七)堅持治理規範與促進發展並重。加強跟蹤研究和指導服務,劃出底線,設置好“紅綠燈”,既通過治理持續震懾商標惡意註冊違法違規行為,又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積極支持合理的商標申請,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振市場主體發展信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主動規範自身行為,既用足用好法律框架內的治理措施,又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最大程度減少和避免審查活動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八、加強組織保障和監督問責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商標工作的全面領導。國家知識產權局局機關有關部門和商標局、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各商標審查協作中心要深刻認識商標惡意註冊行為治理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工作協同,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十九)加強輿論引導。堅持宣傳、教育、研究共同推進,理論闡釋、法律普及、觀念引導全面發力,及時曝光惡意註冊典型案例及違法個人、企業和代理機構的失信信息,突出強調惡意註冊的危害後果,強化社會公眾對惡意註冊行為的抵制和譴責,督促市場主體自覺履行尊重和保護商標權的社會責任。
(三十)加強監督問責。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堅決查處商標惡意註冊行為背後可能隱藏的腐敗問題,尤其是商標工作人員與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內外勾連,故意作出錯誤審查審理結論等案件。依法嚴格規範商標工作人員到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等行為。對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審查審理決定存在重大錯誤,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依規依紀嚴肅問責追責。
文源:國家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