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xxx科技創新研究院、深圳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因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壹案
(壹)基本案情: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5月24日作出第4039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深圳市xxx科技創新研究院、深圳市xxxxx科技有限公司名稱為“毫米波全息三維成像檢測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無效。
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後,深圳市xxx科技創新研究院、深圳市xxxxxx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該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共同委托我方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方在仔細研究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和涉案專利的相關信息後,針對性地陳述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均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有誤,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第4039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郭雷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二)典型意義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本案中,兩原告的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此時我方接受兩原告委托,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列舉證據,具體說明了涉案專利相對於現有技術具有創造性,得到法庭認可,成功撤銷了對涉案專利權的無效宣告決定,維護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在類似案件中,應準確評估涉案專利的新穎性與創造性,若認為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相關要求,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