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把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上限提高到20倍的建議答復

2023年09月11日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對十四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第6575號建議答復的函。關於《關於把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上限提高到20倍的建議》。國知局答復提到:目前,中國從立法及司法規則層面全面構建懲罰性賠償制度,下壹步,為強化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優化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將權利人的合理開支列為商標侵權的賠償內容,將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由“惡意”修改為“故意”,引入商標侵權公益訴訟,打擊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商標侵權行為,強化侵權執法手段和措施,加強信用監管和信用懲戒。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十四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第6575號建議答復的函

陳誌列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把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上限提高到20倍的建議》收悉。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壹、關於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是指對故意侵犯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規定遠高於填補實際損失的賠償數額。該制度目前在美國、英國、歐盟、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均有確立,懲罰性賠償金額上限通常為壹般賠償金額的三倍。2013年,我國《商標法》第三次修改首次在知識產權領域確立懲罰性賠償規則。2019年《商標法》第四次修改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從壹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壹倍以上五倍以下,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2019—202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相繼修改,確立與《商標法》壹致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民法典》正式確立針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依據。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的具體適用情形和標準,並配套發布指導案例,為各地各級法院啟用這壹制度提供指引。目前,中國從立法及司法規則層面全面構建懲罰性賠償制度,下壹步,為強化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優化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將權利人的合理開支列為商標侵權的賠償內容,將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由“惡意”修改為“故意”,引入商標侵權公益訴訟,打擊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商標侵權行為,強化侵權執法手段和措施,加強信用監管和信用懲戒。

二、關於知識產權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

為規範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在此基礎上,國家發改委編制《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2年版)》《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版)》,將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清單管理,為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供支撐和保障。

2022年1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印發施行,對知識產權審查審理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予以規制,將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列為失信行為,對失信主體信息予以通報和公示,並依法依規開展“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從嚴審批”“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優評先參評資格”等管理措施。

2021年9月1日,我局配合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印發《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且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行為等列為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並對失信主體實施“在工程招投標時予以著重考量”“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管理措施。

對於您提出的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與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監管的建議,我局將結合各方意見,在修法過程中認真研究,推動懲罰性賠償制度和信用監管在激勵和保護創新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不斷強化商標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助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衷心感謝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繼續關註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對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寶貴的意見建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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