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2023年09月18日

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


典型案例
目錄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妥善處理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關系
2.“基本殯葬服務”拒絕交易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公用企業拒絕交易行為的認定及法律責任承擔
3.“通用汽車”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反壟斷後繼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賠償責任認定
4.“商砼聯營”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29號】——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
5.“巴曲酶”原料藥拒絕交易糾紛管轄權異議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號】——拒絕交易糾紛的管轄確定
6.“西門子”仿冒混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7.“光激化學發光分析系統通用液”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構成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的認定
8.“刷寶APP”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1011號】——數據抓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9.“代練幫APP”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網絡遊戲商業代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10.“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9民初2585號】——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妥善處理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關系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揚子江藥業集團廣州海瑞藥業有限公司、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合肥醫工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藥業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稱揚子江方)起訴稱,其系商品名為“貝雪”的抗過敏藥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劑生產商。合肥醫工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枸地氯雷他定有關專利,長期以來,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合稱醫工方)是生產“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的唯壹供應方。醫工方除生產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外,也生產枸地氯雷他定硬膠囊劑。因而,醫工方與揚子江方既是涉案原料藥的供需雙方,也是涉案制劑的競爭雙方。醫工方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藥市場的支配地位,限定揚子江方只能向其購買涉案原料藥,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藥價格,以停止供應涉案原料藥為要挾,強迫揚子江方接受與涉案原料藥交易無關的其他商業安排,給揚子江方造成的巨大損失,構成反壟斷法意義上的限定交易、不公平高價、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請求判令醫工方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並賠償揚子江方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億元。壹審法院認為,醫工方實施了限定交易、不公平高價、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判決醫工方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並賠償揚子江方6800余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醫工方認為其在相關市場不具有支配地位,未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請求撤銷原判並依法駁回揚子江方的訴訟請求;揚子江方認為壹審判賠數額過低,請求改判賠償7800余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醫工方在中國境內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市場雖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因其面臨來自下遊第二代抗組胺藥制劑市場的較強間接競爭約束,故其市場支配地位受到了壹定程度的削弱,且現有證據難以證明其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壹是枸地氯雷他定落入醫工方專利權保護範圍,醫工方限定揚子江方在壹定期限和範圍內只能向其購買涉案專利原料藥的行為系對專利權的正當行使,由此產生的市場封鎖效果也並未超出專利的法定排他效力範圍,不構成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的行為。二是綜合考慮漲價後的內部收益率及價格與經濟價值的匹配度,涉案專利原料藥初始價格系促銷性價格的可能性較大,後續漲價較大可能系對促銷性價格向正常價格的合理調整,僅憑價格漲幅明顯高於成本漲幅尚不足以認定不公平高價行為。三是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醫工方存在將案外項目與涉案專利原料藥銷售作捆綁交易的明示或暗示,故難以認定存在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壹審判決,改判駁回揚子江方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原料藥領域壟斷案件,明確了判斷中間投入品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時對來自下遊市場的間接競爭約束的考量、被訴限定交易行為的市場封鎖效果與專利權行使的關聯性和判斷方法、不公平高價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認定和規制的基本考慮。該案在妥善處理專利權保護與反壟斷的關系,兼顧鼓勵創新與保護市場競爭,善用經濟分析輔助判斷壟斷行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對於促進反壟斷法的準確適用,有力維護藥品市場公平競爭具有積極意義。



2.“基本殯葬服務”拒絕交易糾紛案——公用企業拒絕交易行為的認定及法律責任承擔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泉州鯉城立升殯儀服務有限公司與泉州市集英殯儀服務有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案〕
【基本案情】泉州鯉城立升殯儀服務有限公司(簡稱立升公司)主要從事殯儀中介服務,其起訴主張泉州市集英殯儀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集英公司)系提供遺體火化等基本殯葬服務的公用企業,因立升公司舉報集英公司違規收費,集英公司拒絕立升公司代死者親屬申辦遺體火化業務,違反了反壟斷法禁止行政性壟斷的規定,請求判令集英公司恢復為立升公司辦理相關業務並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壹審法院認為,立升公司未證明集英公司為反壟斷法所規制的行政壟斷的實施主體,判決駁回立升公司的全部訴請。立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集英公司的拒絕行為屬於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拒絕交易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集英公司所處的基本殯葬服務市場屬於上遊市場,立升公司提供的殯儀中介服務系由基本殯葬服務衍生而來,其所處的殯儀中介服務市場屬於下遊市場。被訴壟斷行為發生於基本殯葬服務市場,同時對殯儀中介服務市場產生影響。集英公司作為在泉州市中心市區基本殯葬服務市場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其提供的基本殯葬服務是立升公司開展殯儀中介服務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務,且立升公司沒有替代選擇。集英公司拒絕為立升公司辦理相關業務,導致立升公司被徹底排除在泉州市中心市區的殯儀中介服務市場之外,排除、限制了殯儀中介服務市場的競爭,損害了作為反壟斷法意義上消費者的死者親屬的利益,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拒絕交易行為。立升公司自成立後壹直從事殯儀中介服務,與基本殯葬服務提供者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交易關系,恢復原有交易並非強加交易義務。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壹審判決,改判集英公司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管理規範的條件下恢復立升公司代死者親屬申辦遺體火化業務;同時根據集英公司拒絕交易行為的性質、程度、情節、持續時間,酌定集英公司賠償因其拒絕交易行為給立升公司造成的損失8萬元,全額支持了立升公司的賠償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明確了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如果是交易相對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務的唯壹提供者,判斷其拒絕交易行為的反競爭效果時應綜合評判對上下遊市場競爭的影響,以及是否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同時,本案對拒絕交易行為的救濟措施以及拒絕交易行為造成損失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探索。本案裁判對保障基本民生,規範殯葬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預防和制止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3.“通用汽車”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反壟斷後繼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賠償責任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繆某與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逸隆公司)系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通用公司)上海地區經銷商之壹。2014年,繆某從逸隆公司購買涉案車輛。2016年,上海市物價局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在2014年分銷汽車過程中,通用公司存在與上海地區經銷商達成並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壟斷協議的事實,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上壹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繆某認為,其在2014年從逸隆公司處購買涉案車輛時,正是通用公司實施上述縱向壟斷協議期間,且購買價格也是涉案處罰決定認定的壟斷價格,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涉案壟斷行為的侵害,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通用公司賠償其購車損失1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500元,逸隆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壹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通用公司最低限價對逸隆公司具有拘束力,不足以認定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實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判決駁回繆某的訴訟請求。繆某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原告在相關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據此主張該壟斷行為成立的,無需再行舉證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在繆某提交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涉案處罰決定書後,其僅需要證明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系涉案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壟斷行為實施者,以及繆某因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達成並實施了涉案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壟斷行為而受到損害。根據涉案處罰決定書及在案事實,繆某以壟斷價格購買了涉案車輛,應當認定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本案系消費者作為受害人提起的後續民事賠償訴訟,賠償金額應當為經營者之間限定的非競爭價格與競爭價格之間的差額。繆某購買涉案車輛時支付的壟斷價格與涉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涉案車輛市場價格的差額為1.2萬元,繆某請求賠償1萬元經濟損失具有壹定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支持繆某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後,消費者就壟斷行為主張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本案裁判明確了反壟斷後繼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利於切實減輕原告舉證負擔,有效強化反壟斷民事救濟,對於完善反壟斷領域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具有現實意義。



4.“商砼聯營”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29號〔重慶江都建材有限公司與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重慶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簡稱江都公司)與案外人重慶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簡稱建典公司)是重慶市豐都縣內僅有的兩家商砼生產企業,兩公司為避免展開價格戰於2019年4月達成固定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分配商砼方量和銷售利潤的協議,此後雙方互派人員到對方企業現場監督,確保協議得到執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10月對江都公司、建典公司涉嫌壟斷行為啟動調查,認定兩公司達成並實施固定銷售價格、分割商砼銷售市場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對江都公司(對建典公司另案處理)作出處上壹年度銷售額5%共計12149260.88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江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行政處罰決定。壹審法院判決駁回江都公司的訴訟請求。江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均屬於典型的橫向壟斷協議類型,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約定價格變動幅度、采用標準公式或算法計算價格的、未經協議方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等亦屬於“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約定劃分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等亦構成“分割銷售市場”。江都公司和建典公司達成固定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的協議並予以實施,直接導致所在區域沒有價格競爭,明顯具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效果。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對江都公司的行為定性準確,作出程序合法,處罰結果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分析當事人達成並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具體表現形式,細化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等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標準,對於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和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共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具有積極意義。



5. “巴曲酶”原料藥拒絕交易糾紛管轄權異議案——拒絕交易糾紛的管轄確定
【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號〔北京托畢西藥業有限公司與先聲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先聲藥業有限公司拒絕交易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基本案情】北京托畢西藥業有限公司(簡稱托畢西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托畢西公司是我國唯壹具有巴曲酶註射液生產資質和生產能力的企業,先聲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先聲集團公司)和江蘇先聲藥業有限公司(簡稱江蘇先聲公司)在中國巴曲酶濃縮液原料藥(簡稱巴曲酶原料藥)銷售市場占有100%份額。2021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先聲集團公司和江蘇先聲公司拒絕與托畢西公司進行交易構成拒絕交易的壟斷行為。此後,江蘇先聲公司與托畢西公司簽訂2022年購銷合同,但拒絕履行,導致托畢西公司自2022年4月起壹直處於停產狀態。托畢西公司請求判令先聲集團公司、江蘇先聲公司立即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連帶賠償托畢西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億元。先聲集團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訴拒絕交易行為實施地為北京,也無證據證明托畢西公司住所地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拒絕交易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應是拒絕交易行為所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認定,先聲集團公司拒絕向下遊制劑企業銷售原料藥,使下遊制劑企業因無原料藥供應而停產。由此可知,本案被訴拒絕交易行為對托畢西公司直接產生的結果是其作為下遊制劑企業因沒有原料藥而停產,托畢西公司的生產工廠位於北京市,故托畢西公司因被訴拒絕交易行為而遭受的直接侵權結果發生地為北京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定駁回先聲集團公司的管轄異議。先聲集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壟斷行為損害反壟斷法保護的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法益。本案通過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拒絕交易糾紛的管轄連結點,對拒絕交易類壟斷案件的管轄確定具有參考價值。



6.“西門子”仿冒混淆糾紛案——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與寧波奇帥電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維創電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核準註冊在洗衣機商品上的涉案註冊商標“西門子”由西門子股份公司(簡稱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簡稱西門子中國公司)享有專用權,經過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的字號“西門子”亦具有壹定的影響。寧波奇帥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奇帥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洗衣機產品、產品外包裝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了“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標識;個人獨資企業昆山新維創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新維創公司)銷售了前述被訴侵權產品。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以奇帥公司、新維創公司的前述行為侵害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及合理開支163000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壹審認為,奇帥公司、新維創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全額支持了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的賠償請求。奇帥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奇帥公司在洗衣機機身上、商品外包裝及宣傳活動中使用“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分別對西門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鑒於奇帥公司在訴訟中拒不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財務資料,壹審法院將在案的媒體報道內容作為銷售總額的計算依據,並按照十五分之壹計算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額占比,進而確定賠償額的做法並無不當。雖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侵權獲利及侵權損失,但足以認定奇帥公司因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而獲得的利益明顯超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綜合考慮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企業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奇帥公司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侵權規模、侵權持續時間,並結合洗衣機產品的利潤率等因素,壹審確定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打擊仿冒混淆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將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及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作為字號使用,並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在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侵權獲利及實際損失具體數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細化了確定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本案裁判對混淆行為的認定、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法律適用問題具有示範意義。



7.“光激化學發光分析系統通用液”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構成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科美博陽診斷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與程某、成都愛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科美博陽診斷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博陽公司)系“光激化學發光分析系統通用液”技術秘密權益人。博陽公司前員工程某離職後進入成都愛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興公司),並向愛興公司披露前述技術秘密。愛興公司使用前述技術秘密生產體外診斷試劑盒並予銷售。博陽公司以程某、愛興公司前述行為構成對其技術秘密權益的侵害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壹審判令程某、愛興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並共同賠償博陽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維權合理費用30萬元。程某、愛興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技術秘密通常體現在圖紙、工藝規程、質量標準、操作指南、實驗數據等技術資料中,權利人為證明其技術秘密的存在及其內容,通常會在體現上述技術秘密的載體文件基礎上,總結、概括、提煉其需要保護的技術秘密信息,其技術秘密既可以是完整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構成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信息。權利人在從其技術資料等載體中總結、概括、提煉秘密信息時,應當允許將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結合現有技術及公知常識形成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請求保護。權利人從其不為公眾所知的工藝規程、質量控制標準等技術文件中合理提煉出的技術方案,只要不為社會公眾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即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博陽公司主張以8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經審查,其中的微粒CV值、粒徑等技術信息在相關技術文件中均有對應記載,博陽公司結合本領域的現有技術、公知常識,能夠合理總結與提煉出上述技術方案,可以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制止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典型案例。侵害技術秘密案件審理過程中,技術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使技術秘密內容的查明問題壹直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確了權利人所主張的構成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在多份不同技術文件中記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的基礎上加以合理總結、概括與提煉的技術方案。本案裁判對於合理分配侵害技術秘密案件的舉證責任、切實提高對技術秘密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具有示範意義。



8.“刷寶APP”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數據抓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1011號〔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創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微播公司)運營短視頻平臺抖音APP。北京創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創銳公司)未經許可,采用技術手段或人工方式獲取來源於抖音APP中的5萬余條視頻文件、1萬多個用戶信息、127條評論內容並通過刷寶APP向公眾提供。微播公司以創銳公司的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壹審認為,創銳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判令賠償微播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創銳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涉案視頻文件、用戶信息、評論內容構成抖音平臺的數據集合。該數據集合以非獨創性方式呈現,內容能夠單獨檢索,具有獨立價值。微播公司通過合法經營,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收集、存儲、加工、傳輸抖音平臺數據,形成了包括用戶個人信息、短視頻和用戶評論在內的非獨創性數據集合。該數據集合的規模集聚效應,能夠為微播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競爭優勢。微播公司基於涉案非獨創性數據集合形成的競爭性利益,並未在著作權法或者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中予以規定,應當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創銳公司作為刷寶APP的運營主體,采取不正當手段抓取搬運抖音APP中的非獨創性數據集合的實質性內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競爭資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競爭優勢,損害了消費者福利,破壞了短視頻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被訴行為造成的損害遠遠大於消費者及社會公眾基於該行為獲得的利益。因此,創銳公司的被訴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規範數據抓取行為的典型案例。在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數據已經成為壹種重要的生產資料。隨著數據產業與數據交易的發展,企業之間因數據收集、處理、利用而產生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明確了非獨創性數據集合的法律性質,區分了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益範疇,保護了平臺經營者收集、存儲、加工、傳輸數據形成的合法權益。本案裁判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數據利用行為進行了積極探索。



9.“代練幫APP”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網絡遊戲商業代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簡稱騰訊成都公司)是《王者榮耀》遊戲著作權人,並授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深圳騰訊公司)獨家運營該遊戲。該遊戲向用戶提供免費下載,用戶協議要求實名制登記,並不得將賬號提供給他人做代練代打等商業性使用。遊戲配有“防沈迷”措施,未成年人僅能在國家新聞出版署規定的時間段內登錄遊戲。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笙公司)運營的“代練幫APP”以“發單返現金”、設立專區的形式引誘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用戶通過其平臺進行商業化的遊戲代練交易並從中獲得收益。接單者可以非真實身份登錄涉案遊戲,未成年人亦可接單獲得他人的遊戲賬號繞開“防沈迷”機制進入遊戲並賺取費用。“代練幫APP”通過“安全保證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從中抽取壹定比例作為平臺收益。騰訊成都公司、深圳騰訊公司以北笙公司的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壹審認為,《王者榮耀》遊戲內設“ELO等級分系統”的公平匹配機制,根據遊戲行為數據分析評價的競技水平,吸引並積累用戶,最終獲得遊戲收益,這壹競爭優勢應受法律保護。涉案遊戲落實國家關於未成年人遊戲防沈迷的要求,基於此獲得的良好商譽亦應受法律保護。北笙公司通過“代練幫APP”組織商業化的代練服務,致使涉案遊戲的實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沈迷機制落空,妨礙網絡遊戲運營秩序,不利於網絡生態治理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繞開了《王者榮耀》遊戲的實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沈迷機制,導致相關公眾質疑企業的合規運營和社會責任承擔。此外,被訴行為導致其他實名遊戲用戶無法匹配到水平相當的對手及隊友,無法獲得公平競技的遊戲體驗,增加未成年人玩家沈迷遊戲的風險,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北笙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壹審判令北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98.5萬元。壹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是制止以網絡遊戲商業代練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隨著網絡遊戲產業的快速發展,商業代練行為引發的法律和社會問題備受關註。本案中,人民法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條款,以被訴行為的損害後果和不正當性為判斷依據,認定繞開未成年人防沈迷機制及破壞遊戲運營機制的商業代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裁判有利於維護互聯網產業的公平競爭秩序、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也體現了保護通過公平、誠信、守法經營形成的競爭優勢的司法導向。



10.“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案號】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9民初2585號〔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伍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簡稱漢濤公司)運營的“大眾點評網”是壹個為用戶提供商戶信息、消費點評及消費優惠等信息服務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臺,平臺點評規則要求用戶發布信息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伍某經營的食味先(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食味先公司)系壹家代運營公司,其通過刷虛假交易、虛假好評等方式幫助大眾點評平臺內經營者快速提高評分、星級,以獲取平臺流量。漢濤公司以食味先公司的前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訴訟過程中,食味先公司註銷。
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壹審認為,用戶點評是大眾點評平臺的真正優勢,點評數據是漢濤公司獲得用戶流量和用戶粘性的重要基礎,漢濤公司對基於真實發生的消費評價產生的平臺數據及其衍生出來的商業價值享有正當合法權益。食味先公司采用虛假交易、“刷好評炒信”等方式幫助大眾點評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商業宣傳,快速提高經營者在大眾點評平臺的排名及星級,違反平臺評價規則,影響平臺信用體系,對平臺商業模式的正常發展產生不利影響,該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壹審判令伍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27880元。壹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是打擊互聯網環境下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電子商務領域通過“刷單炒信”方式虛構成交量、交易額、用戶好評,不當謀取競爭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現象比較突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時、有效制止幫助平臺經營者組織虛假交易、“刷好評炒信”等方式不當獲取流量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助於引導、促進平臺經營者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維護平臺經濟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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