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提交專利需要所有發明人的身份信息

2025年12月18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5年11月13日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根據《審查指南》的最新修改,從2026年1月1日起,在提交專利時,需要提交所有發明人的身份證號,並要求代理機構進行核實,此處修改主要確保所提交的發明人信息的真實性。


附指南修改内容:
七、初步審查及事務處理等相關規定的修改

(壹)修改目的

為進壹步保護創新主體的創新成果,便利申請人,對《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三部分第壹章“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和事務處理”和第五部分“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二)修改內容

1.關於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相關規定

(1)關於請求書中發明人信息填寫和代理機構義務

《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第4.1.2節“發明人”明確以下內容:壹是“不得填寫虛假的發明人”;二是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壹般”不作審查,“但有證據表明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不符合該規定的除外”;三是發明人應當是個人“(即自然人)”,“請求書中應當填寫所有發明人的身份信息,並確保信息真實”。

《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第4.1.6節“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明確以下內容:“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對專利申請人提供的請求書中的申請人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進行核實”,以及“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處理”。



【修改解讀】

《指南》增加對發明人及其信息真實性的要求,以及專利代理機構對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進行核實的相關義務,並且與相關法規有效銜接,規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從業行為。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

(第七十八号局令)

《专利审查指南》

(根据第八十四号局令修改)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2 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2 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得填写虚假的发明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一般不作审查,但有证据表明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不符合该规定的除外。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

第一部分第一章

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处理。



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全部内容请复制链接查看: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2/4/art_66_202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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