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調整的合規性關鍵在於“是否改變商標顯著特征、是否導致消費者混淆”,具體分為兩類情形:
(二)顏色使用規範
顏色使用的靈活性取決於商標註冊時是否指定顏色,具體要求如下:
(三)字號使用規範
現行法規未對商標字號作出明確限制,但需滿足核心要求:不改變商標核心識別特征、不導致消費者混淆。建議字號調整與字體調整同步評估,避免因字號過大或過小,改變商標整體視覺效果,被認定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三、重點違法違規情形警示(需嚴格規避)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商標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7類行為為重點治理對象,壹旦觸碰將面臨行政處罰,需全面排查規避:
1. 使用含“專供”“極品”“國”“富硒”等欺騙性未註冊商標;
2. 註冊商標搭配宣傳語使用,導致公眾對商品品質、產地產生誤認;
3.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標註“®”標記);
4. 卷煙、電子煙等法定必須註冊商品未使用註冊商標;
5. 在商業活動中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進行宣傳;
6. 違規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如超出地域範圍、不符合品質要求);
7. 委托代理機構進行惡意商標註冊申請。
四、合規整改及風險防範建議
(壹)自查整改(針對現有字體調整商標)
1.分類梳理:對所有存在字體調整的商標進行排查,區分“細微調整”和“顯著改變”兩類情形,形成清單存檔;
2.針對性處理:
壹細微調整(視覺無差異):保留原註冊樣式與實際使用樣式的對比說明,作為合規使用佐證材料;
二顯著改變(視覺差異明顯):啟動商標申請,申請期間暫停該調整樣式的商業使用及公示。
③顏色配套核查:同步核對商標註冊類型(彩色鱷黑白),確保實際使用顏色與註冊要求壹致;若需更換顏色,優先申請黑白商標後再靈活使用。
(二)商標公示專項應對
1.公示前審核:確保公示的商標樣式與註冊證書完全壹致,對存在調整且未完成變更的商標,暫不公示或標註“使用中調整,變更申請中”;
2.證據留存:整理商標使用合規評估報告、樣式對比說明等材料,若被舉報可快速舉證,降低處罰風險;
3.應急預案:若收到工商部門《責令改正通知書》,立即啟動整改工作,在限期內完成調整並提交佐證材料,避免商標被撤銷。
(三)長期合規管理措施
1.建立審核機制:商標字體、顏色、字號的調整,需先經法務部門評估合規性,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
2.定期維護: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避免因信息不壹致被撤銷商標;
3.優化註冊策略:新申請商標優先選擇黑白鱷不指定顏色類型,提升使用靈活性;
4.加強宣傳管控:嚴禁在商品包裝、廣告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不使用欺騙性詞匯作為商標元素。
五、核心結論
現有商標字體調整行為存在潛在合規風險,尤其在農業農村部要求公示商標證書的場景下,需優先完成自查整改。建議按上述建議盡快推進分類處理工作,確保商標使用及公示行為符合《商標法》及相關監管要求,從源頭規避舉報及行政處罰風險,保障商標專用權穩定。
附件:核心法條依據及參考文件
(壹)核心法條摘要
《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五十壹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第五十九條 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壹般違法判斷標準》
第十八條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壹款所稱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指商標註冊人擅自對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等構成要素作局部改動或者變換相對位置,影響對該註冊商標的認知或者識別,仍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他人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誌的使用,均可認定為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稱的使用。
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誌與核準註冊的商標標誌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註冊商標的使用。
沒有實際使用註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者許可行為;或者僅是公布商標註冊信息、聲明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不認定為商標使用。
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並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原因尚未實際使用註冊商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有正當理由。
《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