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江鈴開撕:尷尬,雙方外觀專利均無效

2017年06月26日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合委員會發布了第29146號、第29147號無效決定書,分別宣布江鈴控股有限公司專利號201330528226.5(陸風E32,既陸風X7)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專利號201130436459.3(路虎攬勝極光)專利權全部無效。值得關註的是,兩份無效決定書中雙方互為無效請求人。兩起無效決定書援引的均為專利法第23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
    而就在本月初,路透社壹份報道證實,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已經就江鈴控股有限公司陸風X7山寨其路虎攬勝極光提起訴訟。本次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合委員會發布的兩份無效決定書對於本案將會有重大影響。

路虎起訴陸風

    無效請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於2014年07月25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江鈴控股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1330528226.5(陸風E32,既陸風X7)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並提交了攬勝極光的專利信息、相關媒體報道、號牌號碼為“京N0EV03”的攬勝極光汽車的相關銷售和登記文件復印件等相關證據。專利復合委員會合議組於2014年12月10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並於2015年01月27日舉行口頭審理,雙方核實了相關證據。專利復核委員會於2016年5月13日依據專利法第23條第二款作出第29146號無效決定書並於2016年6月3日發文。
    在第29146號無效決定書中,專利復核委員會給出出了“綜合考慮二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對於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從整體上觀察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明顯區別,因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的結論,並宣布江鈴控股有限公司專利號201330528226.5(陸風E32,既陸風X7)的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的決定。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根據該款的規定,壹方當事人起訴後,另壹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無效決定書
    簡評:這份決定書的公布,壹位這專利局認定陸風X7在外觀上與路虎攬勝極光車型構成了相似,也就是說國家專利局認定了陸風X7屬於山寨行為。雖然僅在專利層面對陸風X7不予保護,並屬於法院構成侵權的判決,也沒有懲處力度。但至少比起此前出現的諸多認定不相似的可笑判決是壹個質的進步。並且專利局專利復核委員會的無效決定會對法院的最終判決起到決定性影響。
    無效請求人江鈴控股有限公司於2015年02月16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捷豹路虎專利號為201130436459.3(路虎攬勝極光)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註:專利號為201130436459.3、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外觀設計專利,其申請日為2011年11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08月29日、專利權人原為路虎公司,後變更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並提交了壹系列網絡媒體及雜誌媒體關於捷豹路虎攬勝極光五門版(涉案專利外觀1)及三門版(涉案專利外觀2)參加於2010年12月開幕的廣州車展的相關報道。
    專利復審委員會於2015年02月16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並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並成立合議組。合議組於2015年03月05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並於2015年04月14日舉行口頭審理。最終核實了相關證據,認定2010年12月參展車輛與涉案專利外觀壹致,故涉案專利在申請日前(2011年11月24日)已屬於現有設計。專利復核委員會依據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第2款規定,作出第29147號無效決定書,宣告201130436459.3號(路虎攬勝極光)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根據該款的規定,壹方當事人起訴後,另壹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無效決定書
    簡評:路虎EVOQUE(攬勝極光)最早在2010年10月巴黎車展首秀,並在當年12月在中國亮相。並且路虎在英國註冊了編號為4005532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為2007年12月05日,公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但路虎疏忽了在國內的專利申請程序,這壹判決也是按照我國相關法規執行的,並不存在偏袒,所以路虎吃了壹個啞巴虧。這壹判決也會直接影響到捷豹路虎對江鈴控股陸風X7山寨歷史極光的訴訟。
    早在2006-2012年的尼奧普蘭訴中大A9山寨壹案(點擊了解詳情)中,尼奧普蘭在壹審勝訴的情況下就曾因產品發布日期早於其在國內的專利申請日期而在二審中被逆轉,宣告專利權無效。雖然國家專利局認定了陸風X7存在山寨而宣告其專利權全部無效,但捷豹路虎專利權同時被宣布無效也將直接影響到法院對於這起訴訟的判罰。對於捷豹路虎訴江鈴控股山寨壹案的判決,筆者略顯悲觀,但對於山寨堅決抱批判的態度。不過這兩份判決書並不會影響相關車型的銷售,目前雙方官方也未就此發表任何聲明。筆者認為,兩份判決書壹是警醒堅持原創的廠商也要有強烈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二是奉勸山寨廠商,既然國家開始認定山寨了,下次可就不會這麽幸運了。(文:太平洋汽車網 郭睿)

附:

專利法第23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專利法第24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壹)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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