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專利申請對比,差別太大了!

2017年07月04日



圖為培訓現場


    6月27日,韓國知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FirstLaw多位專家蒞臨中壹知識產權,為中壹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及客戶分析中韓專利制度差別,講解韓國專利申請要點及策略等內容。
    不聽不知道,中韓專利申請竟然有這麽大差別!


差別壹:在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也要實質審查

    實用新型:韓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與發明專利申請相似。在韓國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需要接受實質審查。任何人自申請日起3年內可提出實審請求。或者,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加快審查。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




    外觀設計:與中國不同的是,韓國外觀設計程序還包括實質審查(但是,沒有實審請求制度)。實質審查中審查工業可利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等。但是針對部分物品,為了加快授權速度,不審查新穎性問題。該審查方法被稱為部分審查授權制度。作為部分審查申請對象的物品是,屬於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第二類(服飾和服飾用品)、第五類(紡織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第十九類(文具用品、辦公設備、美術用品及教學材料)的產品。



    從申請至授權需要時間根據OA的發行次數、異議申請以及復審請求與否不同,但通常情況下(即未經過復審授權的情形),需要1年左右的時間(復審程序需要增加1年以上的時間)。
    據統計,約有57.7%外觀設計申請不發行審查意見通知書直接作出授權抉定,約42.3%的申請案件,發行約1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差別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率明顯低於發明專利授權率

    據統計,約有5.6%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發行審查意見通知書直接作出授權抉定,約94.4%的申請案件,平均發行1.05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約有45.2%的案件被作出授權抉定。
    據統計,約有6.5%發明專利申請不發行審查意見通知書直接作出授權抉定,約93.5%的申請案件,平均發行1.05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啟動實質審查程序的申請中約有63.7%的案件被授予專利權。


差別三: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之間可進行類型變更

    過去,韓國與中國壹洋,同洋的發明創造允許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但是,自2006年10月1日起廢除了重復申請制度。取而代之,新引入了申請類型變更制度,自申請日起至收到第壹次駁回抉定書30日以內(可延長60日)或者繳納專利登記費之前,申請人根據有利於自身利益的方向,可在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之間進行類型變更。但是,請求變更的專利申請,必須重新經過實審請求以及實質審查才可授權。
    需要說明的是,在韓國發明專利的權利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


差別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失效有兩種方式

    在韓國,專利權失效有兩種方式:取消請求和無效請求。
    取消請求:自授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韓國特許審判院取消該專利。但是,專利取消理由僅限於審查中未提及的、基於新引入的對比文件缺乏新穎性、創造性的問題和違背先申請原則的問題。
    無效請求:利害關系人或者審查員請求韓國特許審判院無效該專利。


    韓國專家通過對比分析、流程圖解、數據比較等多種方式詳細解讀了韓國專利制度的特點,在場聽眾表示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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