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引糾紛,市場上的兩家“上海故事”,孰真孰假?

2020年12月08日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上海故事絲綢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綺服飾有限公司(下稱紫綺公司)起訴上海兵利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兵利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海故事”品牌絲巾、圍巾構成知名商品,且“上海故事”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判令兵利公司賠償上海故事公司及紫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萬元。


近年來,因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引起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屢見不鮮,而此類案件的重點和難點均在於證明商品及商品標識的知名度。對此,專家建議,應該從商品的地域性、銷售時間和銷售區域等角度考慮商品的知名度,同時還要考量知名商品標識是否具有顯著性和壹定影響力。

知名商品引糾紛


紫綺公司成立於2003年,主要經營絲巾、圍巾、披肩等產品。紫綺公司成立之初創立了“上海故事”品牌,專門從事以“上海故事”作為商品名稱的圍巾等商品的生產與銷售。2009年,紫綺公司成立了上海故事公司,並將“上海故事”品牌轉讓給上海故事公司進行經營。兵利公司成立於2015年,其主營服裝服飾、日用百貨、工藝品、箱包、鞋帽等。


2016年5月,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發現兵利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上海故事”作為商品與店鋪(包括手機微店)的名稱,同時,在店鋪裝潢、產品包裝裝潢,比如標簽、吊牌、包裝盒、包裝袋上使用與上海故事公司設計完全相同的“上海故事”字樣。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綺公司認為,兵利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惡意攀附其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以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為由,將兵利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兵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6萬余元。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生產銷售的“上海故事”圍巾系列商品為知名商品,因此兵利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駁回了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綺公司不服壹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今年10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海故事”品牌絲巾、圍巾在上海市具有壹定知名度,為公眾所知曉,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知名商品,並且“上海故事”通過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綺公司的多年經營,其名稱具有顯著性,故認定兵利公司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兵利公司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並賠償上海故事公司及紫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萬元。


商品知名難證明


在此之前,因知名商品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時有發生。今年11月,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下稱玄霆徐州分公司)訴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張牧野不正當競爭案作出壹審判決,認定“鬼吹燈”作為《鬼吹燈》系列小說名稱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玄霆徐州分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今年早些時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蒙牛公司)侵犯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利公司)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蒙牛公司賠償伊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15萬元。


那麽,什麽是知名商品?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明濤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界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壹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壹)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因知名商品引發的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其重點與難點都在於證明商品的知名度及商品標識包括名稱、包裝及裝潢等具有壹定影響。”陳明濤告訴記者,首先,證明商品是否知名需要從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包括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以及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此外,證明商品標識是否知名,壹方面要證明商品標識的顯著性,即證明商品的包裝及名稱等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另壹方面,還要證明商品標識具有壹定影響。需要註意的是,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商品標識“有壹定影響”的涵義是為公眾知悉,應該與公眾“熟知”的程度相區別。


具體到該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法官淩宗亮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提交的建立圍巾、絲巾的專賣店,相關媒體關於“上海故事”絲巾報道等事實內容,可以相互印證“上海故事”與涉案商品如圍巾等建立了牢固、特定的對應關系。因此,圍巾等商品與對“上海故事”的廣告宣傳可以作為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的事實予以考量。不僅如此,上海故事公司與紫綺公司獲獎等事實,既能反應出銷售業績,也能作為知名度的事實予以考量。陳明濤也認為,上述事實與涉案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存在互為表裏的關系,因此兵利公司開設以“上海故事”為品牌名的絲巾專賣店存在明顯的“搭便車”行為。


那麽,知名商品在遭遇侵權時,企業該如何應對?陳明濤建議,權利人壹方面要充分證明商品的知名度,證明方式包括經營商品的店鋪開設情況、地域範圍、店鋪數量、銷售時間,以及銷售合同、獲獎證書、媒體報道、企業宣傳等;另壹方面,還要證明他人侵權行為,包括侵權知名商品的銷售情況、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等在商品上的使用情況等。(本報記者 馮飛 實習記者 張彬彬)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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